关于狗咬人相关的赔偿规定,首先需要根据狗咬人的原因来划分相关的责任,如果是没有特殊情况,那么就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是第三方的原因,或者是受害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可以减轻狗狗主任的责任。
第一种情况,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这样的则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甚至饲养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动物袭击人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这个时候,饲养者和第三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情况,如果被遗弃的动物,或者因管理不善逃逸的动物,在外面伤着人了,原来的饲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种情况,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烈性的动物,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三是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四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五是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六是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 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作为危险责任的一种,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应依据危险责任理论进行三个方面的完善:
第一,明确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赔偿义务人;
第二,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对动物的管束与控制义务;
第三,在免责事由的安排上,不能一概以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条件,必须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加害人免除责任的条件。
作为的饲养人员是属于第一责任人,因此需要做好狗狗的安全措施,如果有伤害到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有饲养人员来承担主要的责任,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当然,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可以一定的减轻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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