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狗互嬉致人摔伤责任谁担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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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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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应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行为人无法举证,则应当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无法举证证实人摔伤与自己管理、饲养的动物无关,其行为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对人因摔伤所导致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两狗互嬉致人摔伤责任谁担

案情:

曾某是一位年逾七旬患有脑梗塞后遗症及高血压病的老人。某日傍晚,老人独自一人在广场散步,被告杜某、李某各自带一条自家饲养的宠物狗出现在现场,两只狗均未用狗绳约束。两只狗在广场上嬉戏,导致老人摔伤。老人是自己摔伤还是狗将其撞伤?两个狗主人如何分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因自身过失,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二被告对狗撞人事件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遛狗时未配制狗绳约束,对老人摔伤构成了共同危险。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责任人应共同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分歧

争点一:老人到底是自己摔伤还是被狗撞伤?本案中,老人摔倒后,被告李某上前将老人扶起,并通过小区保安通知老人家人,后由其家人送老人到医院就医。李某认为自己是学雷锋做好事,不应对老人摔伤负责。而另一被告杜某则认为,自己虽然当时在广场上遛狗,但没有证据表明老人是被自己的狗撞伤。当时广场上未安装监控摄像头,也没有目击证人能证实老人是被狗撞伤的。

争点二:老人摔伤是否自己要负部分责任?

争点三:两狗互嬉,老人摔伤。狗主人间并无共同故意,其过失行为也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产生后,该如何承担与分配?

评析:

争点一的解决:日常经验法则与盖然性占优势的民事证明标准

经办法官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老人摔伤与两狗互嬉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就日常经验法则而言,原告作为受害人,其对于意外事件的发生原因,其感知是第一性的,两证人证明在扶起老人时,听到其抱怨“今天真倒霉,出门就被狗撞。”从普通老年人的心理活动而言,面对无利害关系人的帮助,在极短时间内编造谎言的可能性很小,也缺乏必要性。另外也是从日常经验法则看,两只宠物狗在人流较密的广场上嬉戏,与行人发生碰撞的可能性较大,特别是年纪较大或对狗有心理恐惧的行人。

因此,虽然缺乏直接证据,但受害人的陈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及其他间接证据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并达到盖然性占优势的民事证明标准,证明老人摔伤与狗互嬉间的因果关系。

争点二的解决:原告自身的疏忽及责任承担

在老人摔伤与两狗互嬉的因果关系得到解决后,老人对于自己摔伤是否应承担部分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老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脑梗塞后遗症及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身体左右平衡度极差的情况下,在无人护理或家人同行的情况下独自到广场散步,对自身安全的防范,存在疏失。法院判定应由原告承担自身损失的 40%的判项,亦在情理之中。

争点三的解决: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此案中,虽然无法证实是哪一条狗导致老人摔伤,但二被告在公共场合遛狗,理应遵循必要的注意义务,比如将狗系上项绳之类。但二被告放任狗在广场上嬉戏,侵权主体间虽没有意思联络,但客观上导致共同危险的存在;其次,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事实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在损害结果未发生时只是一种存在可能性,但一旦共同危险导致损害发生,可能性就转化为法律事件,为法律所评价,共同危险的行为人即转化为共同侵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应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行为人无法举证,则应当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在此案中,二被告均无法举证证实老人摔伤与自己管理、饲养的动物无关,其行为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对老人因摔伤所导致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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