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是案由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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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是案由,也就是发生这些损害纠纷的状况之下的话,完全是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因为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最好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诉讼。
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是案由吗?

一、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是案由吗?

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是案由,先协商处理,无法协商只能起诉解决。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

是指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

二、如何处理损害赔偿纠纷

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由侵权行为而产生。侵权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侵权行为出于责任者本人,即责任者就是行为人,如甲损坏了别人的自行车,甲既是责任者,又是行为人,这种侵权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另一种侵权行为不是出于责任者本人,而是出于与责任者有一定关系的人或物,如甲的未成年儿子损坏了别人的自行车。

1、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当下的社会,如果关于地面施工发生一些损害方面的赔偿纠纷的话,是可以通过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诉讼的,因为损害赔偿是属于民事责任当中的一种这种民事责任,主要就是因为存在着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因此也是属于我们国家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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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案由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是可以通过首先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如果说双方当事人没有办法协商的情况之前,那么完全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非常公平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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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怎样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之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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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之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要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要怎样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之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有没有改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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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可以怎样解决?
可以直接先通过协商来解决地面施工的损害责任纠纷,如果双方没办法进行协商,那么就只能够向法院发起起诉。如果是一般的地面施工损害纠纷那么造成损害的这一方,肯定是需要对被损害的那一方进行赔偿的,通常是可以采取用金钱来进行赔偿,如果是不愿意进行赔偿,那么对方直接向法院发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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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是什么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是一般是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二、离婚后损害责任包括哪些方面
离婚后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前遭受财产上的损害而提起赔偿请求。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离婚后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以离婚后提起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
三、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有哪几种情形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以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将不予支持。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经人民调解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曹建明主编、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课题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第36页。)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人认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没有在离婚诉讼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将不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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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有没有改赔偿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人身损害损害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人身损害应该如何调解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文主要分析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当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可采用调解的方法。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常会因为经意和不经意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导致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从而影响或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恰当运用多种方法,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有序运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种纠纷解决方法中,调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1.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实现当事人双赢 调解解决纠纷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义。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冗长的法庭诉讼,减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费,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执行难”。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如能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款项,未能得到的数额通常也有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举证难度,避免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纠纷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这对于发生在亲属间、熟人间以及偶发性且无预谋冲动状态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尤为明显。 2.有利于节约社会公共司法资源 诉讼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都将发生诉讼资源的使用、消耗,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助于合理减少诉讼资源的消耗。这在因轻伤害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关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既可以引起公诉程序,也可以发生自诉程序。在没有调解介入或者调解介入不成功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基本都进入了公诉程序。如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刑事拘留、逮捕等侦查手段,侦查终结后则移送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移送审判;而审判的结果,往往是刑事部分判决缓刑,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给予一定的赔偿。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如果在轻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生时,即能成功介入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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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怎么解决?
如果因为地面施工设施受到损害而产生纠纷的话,首先双方应该确定好损害赔偿,确定好损害赔偿和相关的损害责任之后,受害者和损害方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了的话,则可以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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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纠纷如何处理
地面施工地下室是损害纠纷,首先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如果协调处理不了的话,那么只能进行起诉处理了。当因为地面施工或者是地下设施导致损害的话,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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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及案由的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关于不当医疗损害的含义及其行为种类的分析来看,目前审理医疗纠纷通常所使用的案由,即《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各地自行较多使用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过失行为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等,但细细分析之,都不够准确。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是引起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的一种原因,但绝非唯一的原因;许多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故意行为(包括非法行医行为)、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机构无过错但不能免责的行为以及医生违反告知义务并造成患者不当医疗损害的行为等都给患者造成了不当医疗损害的不良后果,并因此可能要对患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只是各种医疗纠纷赔偿中的一种或一类,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为案由并统称范围极广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有失偏颇,且容易引起人们的…  解(使人们误以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才能请求损害赔偿),从而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患者合法权益。  同样,用“医疗过失行为赔偿”作为医疗纠纷的统一案由也多有不妥。尽管“医疗过失行为”从广义上来说可以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故意行为(故意可以说是过失的高级形态),但不能涵盖医生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不应有的医疗损害和医疗机构无过错却不能免除对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并且不是所有的医疗过失行为都要赔偿,只有当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和精神损害时才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用“医疗过失行为赔偿”作为医疗纠纷的案由还可能极易给滥诉、缠诉的患者和家属提供便利,他们误以为盯住医护人员细枝末节的过失就可以要求其赔偿。  与上述两类案由不能涵盖因不当医疗损害而发生的全部医疗纠纷正好相反,用“人身损害赔偿”作为医疗纠纷的案由,则因过于笼统和宽泛而不能达到案由所应揭示某类特定纠纷和争议特点的目的。我们知道,“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法上的概念是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对应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外延非常之大,包括了道路交通事故、铁路、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以及包括医疗事故在内的各类医疗损害赔偿等等,因此将“人身损害赔偿”作为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不合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其不合理性是明显的。这样做不仅不能准确反映医疗纠纷的特点和实质,而且不利于对案件的准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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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损害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其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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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取证据 1、当疑似输血、输液造成医疗损害时,应及时留存相应的输血袋、输液袋等物品,并要求医院立即封存。 2、复印封存病历(封存之前可以要求先行复印,以便在之后的调解诉讼中能做到心中有数); 3、依据法律的规定,患方及家属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而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因此,此时无法复印主观病历时,不应强求,因为在鉴定时,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都会交予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更不要在此时发生冲突。 二、封存病历时,注意事项 1、医患双方共同清点需封存的资料,并记载制作封存清单。清单完毕后,用订书钉将封存病历装订(避免之后被替换); 2、首先,检查档案袋是否完好无损; 3、确认档案袋完好无损后,将需要封存的病历放入,并贴上封条;(此时应注意,贴封条时,特别关注档案袋能拆开的地方,一般是在档案袋的上下左右都贴上封条,保证封存件无法提前开启) 4、待封条胶水干后,再进行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应在封条边缘处; 三、封存件的保管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封存的资料应由医疗机构保管; 1、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患者及家属不信任医院,而坚决要求自己保管封存件,从而出现冲突。此时,若医院同意则可;若医院不同意时,为避免矛盾激化,可以提出由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保管(如卫生局、公安机关等); 2、无论何方保管,保管方必须向对方出具封存清单和保管约定。 四、仔细研读手中的资料,准备与医院沟通调解 1、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仅3种情形)原则,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主要是通过鉴定来确定,鉴定时主要的依据又是各种医学常规、操作规程以及教科书等。因此,尽可能的根据手中现有资料找出医院存在的过错。 2、从哪些方面找医院存在的过错和不足呢? 如:诊断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告知是否充分、是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治疗方式选取是否恰当、是否是对患者最小损害、治疗过错中是否依据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出现医疗损害后的处置是否及时恰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等。
财产损害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财产损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公司的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5)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有的法人资格。二是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仅是追究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没有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实践中多为中小股东,无须承担责任。三是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才由股东承担责任。四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不亨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应亨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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