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有以下几点:
1、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授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进行,同时应考虑符合法律的目的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常理、常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用。
3、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
4、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适用原则。当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 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5、当生态环境部门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生态环境部门规章;
6、当生态环境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
7、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城市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范围一般是跟城市管理有关的相关事务。如果有污染环境或者有食品安全问题,那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有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时,需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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