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公众利益,且原告并不属于利益损害方,赔偿金赔给国家而非受害者时,这就属于公益、而非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污染事件屡禁不止因和违法成本过低有关。通常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不过几十万。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有哪些?
1、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对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进行司法救济的需要。虽然我国赋予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以及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的权利,但我国现有的人民参与制度、人民的民治权利、执法监督权力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具有可诉性。
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要求。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与破坏日益严重。
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由企业自己承担环保义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企业作为“经济的人”而不是道德的人,自然不会主动承担这一义务,设立哦功能各异诉讼制度即可实现对企业的有力监督。
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制化的必然产物。公益诉讼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特殊监督与补充,而且可以填补我国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盲区。
依据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将公民个人对国家事务的治理权从一种有名无实的权利进化成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过诉讼推进民治的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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