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在设定上应当科学、合理。正确科学地制定法律规范,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设定以及行政处罚严厉程度的设定应该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公众造成的心理变化,以及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能否对社会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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