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行政处罚权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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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密行政处罚权规定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时候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的情况之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要承担保密的责任。这是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法》第50条所作出的要求。
保密行政处罚权规定是怎样的?

一、保密行政处罚权规定是怎样的?

1、保密行政处罚权规定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要承担保密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是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前提条件。如果被处罚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不得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

(二)暂缓执行只限于行政拘留处罚,并由被处罚人提出了申请。

对于行政拘留与罚款并处韵情形,暂缓执行只适用于行政拘留,罚款仍须按规定执行。暂缓执行申请必须由被处罚人本人提出,其近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提出。申请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

(三)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这是适用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这里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被处罚人不会发生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重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公安机关需要根据被处罚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一贯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不得暂缓执行。

在日常生活当中行政处罚这个方面是属于特定的行政机关所拥有的一项权利,而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利的时候是需要有一定的保密的义务义务的,主要就是涉及到国家秘密,还有就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有义务保密。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律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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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雇主"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可随时得到的技术、财务或商业资讯,诸如但不止于客户名单及名片,在接触的潜在客户名单,电话记录名单,价格资料,价格和报价方法信息,制造技术,涉及销售额及利润的信息,产品开发技术及开发计划,"雇主"的商业策略,程序,市场策略,以及涉及"雇主"客户的信息。
2."商业秘密"的归还
"雇主"及"雇员"双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中止雇用关系,"雇员"必须立即归还"雇主"所有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文件,以及所有复印件,包括客户名单以及名片,价格资料,价格及报价方法信息,涉及销售额及利润的信息,"雇主"的商业策略,程序,市场策略,涉及"雇主"客户的信息,以及"雇主"个人及商业记录,和"雇主"其他的资产。
3.不得滥用或泄漏"雇主"的"商业秘密"
"雇员"在未得"雇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雇用期间以及雇用结束以后的任何时间,均不得为其个人目的,或为他人使用其在雇用期间取得或得知的"雇主"的"商业秘密"。
4.不得诱使"雇主"的雇员
在雇用期间,以及雇用之后两年内,"雇员"在未得到"雇主"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地或间接地,以雇员、雇主、合伙人、顾问、持股人、董事、经理或者代理人的身份,为了其个人的利益,或代表任何其他个人、商号、合伙人、实体或公司,来引诱、招聘、雇用或企图雇用"雇主"的任何雇员。
5.延伸
若"雇员"违反"了第4条中一项或几项承诺,则该条款将在"雇员"停止违反该承诺之日起,或在有关法律部门判决、强制其停止违反之日起,自动延长两年。两种情形以时间居后者为准。
7.违约补偿
"雇员"认识到,"雇员"对本协议第2,3,4,5,6条的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雇主"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会持续下去,很难或不可能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外,"雇员"承诺"雇主"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和禁令,以确保"雇员"遵守协议。如果"雇员"构成对本协议条款任何一项的违约,"雇员"进一步承诺愿意承担律师费以及"雇主"与此相关的其他支出。
8.发明的所有权
a."雇员"执行"雇主"布置的工作任务,和/或主要是利用"雇主"的物质条件("雇主"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所有设计、图纸、技术规格、技术数据、以及其他记录"发明"的载体,其产权归"雇主"所有;不论上述"发明"其种类和产生方式如何,"雇主"依现行法律拥有对上述"发明"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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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第8条)中,"发明"亦包括发现、概念和主意,不论其是否会成为专利,只要其与达嘉产品线的设计和制造有关,包括但不限于装备、程序、方法、组合、技术以及任何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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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对以下各项表示认可,(a).本协议中每一个承诺都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合理的及应有的商业利益;(b).任何违约都会给"雇主"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c).以禁令方式执行的补偿将不会影响"雇员"的生计。
10.可除性
双方同意限制"雇员"行为的唯一目的,只是为了维护"雇主"合理的及应有的商业利益。如果本协议中的一个或多个承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在法理上被认为限际范围太广,如时间、地域、行为或产品及服务等,则此等承诺的限际范围将可自动收窄至与适用的法律规定的限际保持一致,以便于执行,此等改变将不导致该等承诺的失效。
11.不放弃
"雇主"未有及时对"雇员"违反本协议中任何一条或多条承诺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并不意味着"雇主"默许"雇员"的违约行为,也并不意味着"雇主"放弃对违约责任进行追究,亦不意味着"雇主"放弃了要求"雇员"在今后需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任何及所有承诺的权利。
12.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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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违约责任: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一方即违约人如果实行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并未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仍需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2、侵权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侵权人还应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其它承担责任的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但是对于侵权和违约权利人只能择
一,不能同时主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查处。
1、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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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规定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权规定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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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双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双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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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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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规定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处罚权规定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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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政府与公司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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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 _______事项进行合作履约,双方在洽谈或合作履约期间,均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且任何一方均承认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资料将会损害对方公司商业及其他利益,因此,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是指: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的书面、电子文档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的信息,该“保密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其他保密资料。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1、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知悉的资料。
3、已经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着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对对方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双方谈判期间、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上述期间全部届满之日起 年。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对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必须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如果谈判或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或合同解除、终止,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六)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 知识产权
任何一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 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二)甲乙双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或合作期满后的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合理期间,为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时,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时,使用保密资料。
(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政府监管部门或根据法律规定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社会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合理的、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资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向对方支付不少于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果本条约定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受害
方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方有权进一步向对方主张损失赔偿。
在双方合同或合作期内,无论上述违约金给付与否,受害方均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解除与违约方的合同、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赔偿损失由违约方另行承担。
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1、受害方为处理此事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润的损失、技术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甲乙双方认识到,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具有持续性,难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责任外,双方确认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请限制令和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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