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体成员是否可以使用集体商标?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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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集体成员是不可以使用集体商标的。在我国的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的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集体商标的特殊性,它不允许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企业使用,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非集体成员是否可以使用集体商标?

不可以,集体商标只允许其注册人所属成员使用,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只须按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必签订许可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集体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1.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属于集体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此点与一般商标不同。

2.集体组织是否具有生产、销售商品的能力或提供某项服务的能力均不影响该组织申请集体商标,并取得专用权,此点也与一般商标不同。

3.集体组织通常不得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组织内的各成员使用,此点与证明商标相同。但二者的主要不同点是,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局限于特定组织的成员,而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所有人。集体商标的各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使用集体商标时必须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必须符合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集体组织本身不使用集体商标,但它必须对其成员的使用实行监督。因为集体商标的使用如果违反相关的共同制定的章程,则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在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时,应在注册申请书中载明有关使用集体商标的规章;当规章需要变更时,应将变更结果通知商标局。集体组织成员在使用集体商标时,还可以使用本企业自己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商标中的特例商标,它比普通商标更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因为集体商标有可能存在多个法人或者组织拥有,所以为了保障多个法人或者集体的利益所以集体商标又伴随着许多羁绊。

集体商标因为代表的是一个或者多个团队,使用人和代表团队的特殊性使得集体商标更加难申请,从集体商标的特征中我们可以看到它的苛刻条件,所以是否要使用集体商标还需要各大组织集体自行商量为好,此时我们是一定要及时的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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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集体成员是否有权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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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人,可以通过本村组织的公开招标等进行承包,或者从村民手中通过转包的方式承包。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4、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5、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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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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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改名非农业是否可以
集体土地使用证改名非农业是不可以的,要对集体土地使用证改名,无非就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了变更,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可以用于非农业建设,只能转让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如果转让给了城镇户口的市民,这样的操作方法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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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吗
[律师回复]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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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008年7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建设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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