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本条具体规定了罚金刑的处罚幅度,即“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这是根据这种犯罪具有牟利性的特点规定的。其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即罚金的数额的具体确定,是以实际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价额为计算基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越高,应当判处的罚金数额也就应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