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的行政复议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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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申请的行政复议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对应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对应的要求,如果发现有不合法要求的,那么要明确指出具体是哪里的问题,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相关的内容然后再申请。
对申请的行政复议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什么

一、对申请的行政复议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什么

1、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是由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应提供的证据及材料不足,而难以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应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还行政复议申请人,说明有关情况及问题,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补正,然后再申请。

2、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

(1)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应当更换符合申请人资格的人申请。

(2)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的,应当查明被申请人后再申请。

(3)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的,应当补充写明;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事实根据没有提供的,应当写明案情事实,补充证据。

3、对于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受理过程中,有些情况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补救以符合受理要求的。这些做法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意图,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什么是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应当由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责任。在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中,之所以要明确举证责任问题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第一,明确举证责任是完成复议活动的需要。确定了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就可以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复议参加者依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以便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解决行政争议。

第二,明确举证责任是确定法律后果的需要。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复议结果。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即包括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复议主张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在不能充分举证时,承担其主张不能得到复议机关支持以及其他不利后果的风险责任。

所以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既要注意对应的申请时间,如果说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那么就要看下是否有特殊情况,否则的话就视为自己放弃该权利,然后申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相关的材料都检查好了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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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程序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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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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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审查和复查的区别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申诉复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申诉的提出和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提出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②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不予审查。 (2)申诉的受理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②上级人民对经终审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二、申诉的审查处理 (1)人民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进行。上一级人民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 2、人民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经过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 3、《若干意见》第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决定再审:①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②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④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⑤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⑥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⑦量刑明显不当的 ⑧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⑨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可以不再受理。 5、此外,《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人民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拟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3、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①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②查证的情况和结果;③复查处理的意见。 三、结案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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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如何进行审查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人民对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的形式是书面审查,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形式有别于开庭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就要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2)是否提供了齐备的申请材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负责人签名,加盖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3)行政决定是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所谓“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是指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在复议、诉讼期间没有复议或诉讼。一般而言,还需要有可执行的内容。
(4)行政决定不具有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项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第二种情形是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第三种情形是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通过对以上四项内容进行审查,认为没有问题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做出执行裁定。虽人民对的执行申请只进行书面审查,但在书面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合法权益,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加附理由,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对人民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工伤复发后应当怎样进行工伤复查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复发认定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旧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旧伤复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旧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可通过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另外,通常所称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指伤残等级鉴定,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挂钩,与工伤医疗费并不挂钩,伤残等级鉴定和旧伤复发确认两者是不同的鉴定项目。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上述叙述,可根据复发前期的工伤等级来判定可否终止合同 工伤复发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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