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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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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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的标准一般是责令期限改正,如果逾期未改正的话,那么会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如果导致发生了重大的安全事故的话,会进行撤职处分,并且需要进行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话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越级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在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时候,只需要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在安全生产上没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时候,第1次发现只需要进行改正即可,但如果预期没有改正的话,则需要停产停业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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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之所以新增加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原因在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关乎不特定的众多人员及财产安全,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却屡有发生,危害极大。这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亦逐步提高,各类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越来越多,规模和人数也不断扩大。有些大型文艺演出、春节庙会,少则几百人,多则数万人,安全压力自然接踵而至。但是,有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背离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却把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置之脑后而不顾。有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举行,有的根本没有安全保卫应急预案,最后致使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酿成挤压、踩踏等死伤多人的恶性伤亡事故。基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往往伤亡人数众多,危害性极大,《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万分必要的,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起到遏止作用。
所谓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群众活动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举行、紧急预案负有具体落实、执行职责的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举办者,所以此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代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对单位进行处罚。
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既然本罪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该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中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制定的管理规定。1999年8月15日公安部颁布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是目前通行于全国的关于群众性文化文艺体育活动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主要指《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范畴。该条规定“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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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五)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六)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如果责任人没有按照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落实其内容酿成事故,责任人将受到法律追究。《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因举办者或者场地管理者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负责人和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是结果犯,即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纵然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是若没有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可以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本罪与刑法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都造成了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主观上都是过失,但是二者明显存在不同。二者的界限是:1,主体不同: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此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和负责指挥、领导从事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2、客体不同: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3,发生的领域不同: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对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的领域。4,客观方面: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表现为负有排除公众活动场所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没有履行此义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财产法益存在危险性,行为方式是不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违章生产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行为方式一般是作为。
本罪与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也都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但是二者也存在明显不同。二者的界限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指因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引发的公众活动场所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尽管客观上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过失心理,对后果没法预见、已经预见但没法控制,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是由外在的、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不是因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行为瑕疵而造成。而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表现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当然,二者的区别还表现在客观方面,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行为人已经尽到法定职责和注意义务,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上行为人却没有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没有去消除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或致力于落实保障公共安全的举措。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大型迎春灯展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于主办方文化局疏于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以至于酿成特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法院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由于该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的领域,故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不是源于外在的不可抗力,而是源于举办方疏于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没有尽职尽责,所以不是意外事故。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 安全事故罪 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 人身安全。教育是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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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处罚?我的一个同学是包工头,可是他承包的工程出了问题,不知道他会被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处罚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要准确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可见,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处罚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别的问题需要咨询,不妨联系刑事法方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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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安监出现了重大问题,现在面临行政处罚。想要问一下安监重大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处罚机关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四)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有关的备案文书由市安监局统一编制。
第六条 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9页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给予的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市安监局有权根据需要向实施处罚的安监部门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调阅案卷或材料时,应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实施处罚的安监部门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材料报送市安监局。
第八条 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做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在建议文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者由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机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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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1、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2、做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3、事实不清的;
4、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超越职权的;
8、行政处罚不适的。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称的“行政处罚不适当“是指,行政处罚虽然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的,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的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明显悬殊,或者在同一时期依据统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条文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情节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明显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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