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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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标准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的情况其对应的处罚方式不同,比如有的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还有的会吊销执照等等,这个都需要以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讲。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标准是什么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标准是什么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指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常见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是什么

(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即以剥夺一财产的形式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1、法定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处罚。例如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赔偿等,就属于救济途径。

所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处罚标准后果肯定会严重点,只有这样才能告诫那些具有侥幸心理的人,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害怕受到对应的处罚所以不敢在违法,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不管做什么都要在法律范围之内从事,一旦违反了相关法律,那么总有一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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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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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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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部委的,应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凡发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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