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第八条。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内的情况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相关部门会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申请会进行驳回的处理。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暂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有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2)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申请人的起诉权受到抑制
即申请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复议的内容是什么?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如果行政复议申请不被受理的话,应当在什么样的期限之内通知当事人。由于行政复议是对于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也是对于行政部门权力的一种制约,所以在行政复议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实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及时的给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