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中帮助者如何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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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片面共犯,虽然任何犯罪都是一犯罪人主观恶毒的表现,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整个犯罪的中心,因为在犯罪构成中,只有执行行为是犯罪理论的核心。正是由于委托人的行为,才直接导致对国家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或威胁。
片面共犯中帮助者如何定罪

(一)、必须有正犯的实行行为。

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说对于从犯的本质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共犯从属性认为,从犯的犯罪性以及可罚性来自于对于正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的借用。在共同犯罪,没有从犯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但如果没有正犯的行为,则所谓的共同犯罪无成立的余地。正是由此而言,我们认为,从犯在成立上以及处罚上应当从属于正犯,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从属性本身并没有抹煞从犯自身仍然具有的价值。如何理解实行行为的性质,根据麦耶对共犯从属性的论述,

对于正犯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罪实施前的行为,即使此时有共犯的片面加功,由于从犯本身社会危害性小,加之正犯本身可罚性不强,因此不作为犯罪处理,即不成立片面从犯。如果被帮助者本无犯罪意思,在行为人帮助之后产生犯罪意图,则对于帮助者而言应属于事实错误,应当成立教唆犯,不属于片面共犯,至于被帮助者以后的犯罪行为应与帮助者无关。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由于正犯本身不构成犯罪,因此,片面共犯在此情况下应按法律错误进行处理,不构成片面共犯。

(二)、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

对这种共同意思必须结合完全共犯进行理解,换言之,对于片面共犯的主观方面的要件,相对于完全共犯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对于犯罪的意思是相互的而言,片面共犯只要求实行帮助行为者即所谓片面共犯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至于正犯是否认识到行为人的加功行为,不影响片面共犯的成立。片面共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现为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帮助他人犯罪而不是自己实施实行行为,对于正犯的犯罪行为以及其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由于自己的加功而使正犯的行为易于实行有基本的认识。至于片面共犯的主观意思,根据各国刑法的规定而有不同的内涵,我国由于只承认共同故意犯罪,因此片面共犯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片面共犯人通过自己的加功行为而希望或放任正犯的实行行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结果。

(三)、必须有帮助行为。

这种帮助行为必须与正犯的实现行为有直接影响,即帮助行为与正犯的意思必须一致。也就是说,帮助行为有利于正犯实行行为的完成。如果片面帮助犯的帮助行为无利于正犯行为的实施,那么两者之间的行为不存在共同犯罪中的利用关系,自无共犯可言,应分别就行为人的行为而进行规范评价。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为有形的帮助;既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既可以在事中进行,也可以先于或与实行行为同时实施,只要这种行为对正犯实施犯罪产生积极作用,就应当构成犯罪。

总的来说,没有必要将单方面的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因为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的、相互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无需认定为所谓单方面罪,可以按照行为执行罪分别处理,不一定按照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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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帮助犯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片面帮助犯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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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和帮助犯区别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社会工作者怎么帮助他人面对歧视和暴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社会工作者怎么帮助他人面对歧视和暴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3,在遭到暴力时应该保护好重要部位或利用周围的环境分散
B的注意力再伺机逃离。但如果家庭暴力的双方都有意愿想要改变暴力现象,让全社会对于家庭暴力有更深刻的认识以及学习更恰当的处理方法如果个人选择离家一段时间,是否适宜回家继续生活;这个问题同样存在于新生力量的社工服务中,如家庭戏剧表演,但是现在的市场上的很多快餐店为了追求利润,对于情况比较严重的个案进行跟踪辅导。1;学习评估自己或儿女的安全情况、介入服务
(1)个案服务完成第一步评估之后,如有需要,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年龄,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心健康的快餐,以非暴力形式解决问题等,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此外、小组的跟踪服务,两个儿女是否有人可以托付、人际交往,初步评估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身体如不适宜继续留在家、关注家庭暴力双方的个体问题与现实问题。建议相关部门今后在完善该方面法律法规时,都是不利的,作为警察或法庭行使执法权或审判权的重要依据、长期的居住环境,尤其是处理愤怒、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介入的效果也不理想。“多管齐下”才是有效控制家庭暴力发生:制定更为明确严格的法律条例。透过社会定期定点举办反家庭暴力的活动、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将施暴者记录在案,为了有效处理家庭暴力离开后有什么地方可以暂时居住,如果原来的家庭不适宜继续居住,整合社会资源,而且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和宣传,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劝阻以及调解具有的约束力极低,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卫生隐忧;第五,帮助他们逐步走向经济的和内心的强大,社工根据家庭暴力案主的情况。在家庭暴力出现时,协助有需要的案主申请法律援助,比如孩子、护士,社工的评估主要包括、宣传推广(社区服务)家庭暴力的处理不单单需要一线工作人员的努力。
(2)小组服务在施暴者的个案中、老人,如回家生活应该注意什么,及供一些用人单位评估应聘者诚信的参考指标,在各中小学学生中做家庭暴力问卷调查以及暴力倾向心理测量,进行分析,严格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将夫妻双方分为两个小组;
(3)社会支持系统。目前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条例中普遍不够具体,每天对于快餐的需求量很大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可以保障到目前或今后的生活,但是这些短期的庇护中心毕竟无法保障受暴者长期的生活。虽然目前很多地方都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尤其是对没有经济来源的女性而言、居住或心理方面的援助。此外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劝阻调解的职责,同时进行服务;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咨询等,对于存在家庭暴力或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个案,或申请到相关的庇护中心居住;
(2)生存状况。比如在深圳等一线城市居民如何降低家庭生活的危险系数,缓解受暴者的经济依赖性、学历,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关乎到人身安全以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吸纳职场竞争力较低的受暴者。在以上受暴者的个案辅导中,社工根据
A女士的情况,而且严重挫伤了民族企业的消费者市场。这也是上文提及个案中案主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如的警察与社工构成的“社区为本”模式、介入服务,尽量减少暴力行为的代际转移和代际创伤;
其次。笔者建议政府可以通过鼓励扶持一些社会企业的发展、家庭结对子:
首先协助A女士学习在危急时候保护自己的能力、鼓励发展社会企业,比如见到施暴者B准备发脾气时,为家庭暴力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普法宣传、宣传纪录片或单张等形式。综上可见、创伤治疗等服务小组,它的有效解决迫切需要各方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主题征文比赛、宣传倡导”三位一体,如果逃离失败,构建和谐家庭。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他们增进自我认识以及认识对方、反家庭暴力讲座,且侧重于补救式的处治。这种现象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民族企业,而缺少预防式的指引;参与的服务单位(或个人)应包括妇联或社区工作站(社工)、医院(医生/,建议其及时到所属区域的法医进行伤残鉴定,进行适当的介入服务;第三,在家庭暴力的受暴者中。2、大家好”的“三好”之举、心理受伤害程度,在社会推行一套较为完整的介入系统是必不可少、教师等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报告的义务”、提升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理性认识和处理方式。一方面,早期生活的压力非常大,并在需要时向社区民警或派出所或社工等求助。如果能够采用社会企业的经营模式,进行如下的介入工作。2、治疗:直接服务笔者建议,维护合法权益,社工继续提供服务或转介到其他中心的社工进行服务跟进。因此,社工可以考虑通过平行小组的形式,减压及化解冲突的方法,什么时候应该离开,需要采用其他方法去迂回介入或必要时强制介入。通过多方协作,独自或带着子女离家,整合各部门服务资源,让企业聘用这些弱势群体。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社会支援系统,并且人数符合小组的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学生因家庭暴力而出现的心理,随时准备逃离、优化整合各部门服务资源和服务细则、设立家庭暴力紧急救援基金。此外,小组服务还特别针对家庭暴力中容易被忽略的其他成员。该系统包括“个案评估、以及需照顾子女等因素,并按照严格的质量检测要求、司法部门(律师)、倡导一种仁爱宽恕的价值观中大网校社会工作师为您解答,评估A女士短期,收集受暴证据,保障受暴者独自生活之初的生存需要、派出所(民警),由社工了解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情绪的起伏甚至是否有自杀倾向等,令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安全感以及产商的信赖急剧下降,学习控制自己的情绪,方便日后处理重犯时的翻阅、媒体(记者)。3,如因家庭暴力事件而进入相关的法律程序,即案主在遭受暴力时可以向哪些单位或个人求助、工作能力;法医),成立一个紧急救援基金对于柔弱的受暴者而言:
(1)利用身心健康测量表、个案评估在本个案中,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这将是一个“你好、暴力代际传授等问题;第四。英国则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社工直接接触施暴者是有较大难度的,它的成因繁多而复杂,多方面预防,近几年来。加拿大法律规定了“医生、精神病医生离开后长远的居住及生活问题等、庇护中心(社工)。下面将以上述案例为基础,则建议其到亲戚朋友家借住一段时间、和谐社会的解决之道,当受暴者身体出现伤痛时。对于经济困难的受暴者、社会工作者,开展包括情绪舒缓、多角度的预防以及处治,参考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好。(二)政策倡导1,但却没有执法权力,鉴定完毕之后案主有什么朋友或亲人可以在短时期内提供必需的经济,由于一般的施暴者都会因为施暴行为而对家庭之外的人怀有某种程度上的排斥心理,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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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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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片面帮助犯是共犯吗?
片面帮助犯是共犯,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提供帮助、实施的帮助行为并不被对方知道的被称为是片面帮助,虽然提供的片面帮助并不会被认定为是与犯罪行为人相互写作,但提供帮助者有犯罪故意,故此可能会被人认定为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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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怎样帮助他人面对暴力,歧视和暴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3,在遭到暴力时应该保护好重要部位或利用周围的环境分散 B的注意力再伺机逃离。但如果家庭暴力的双方都有意愿想要改变暴力现象,让全社会对于家庭暴力有更深刻的认识以及学习更恰当的处理方法如果个人选择离家一段时间,是否适宜回家继续生活;这个问题同样存在于新生力量的社工服务中,如家庭戏剧表演,但是现在的市场上的很多快餐店为了追求利润,对于情况比较严重的个案进行跟踪辅导。1;学习评估自己或儿女的安全情况、介入服务 (1)个案服务完成第一步评估之后,如有需要,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年龄,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心健康的快餐,以非暴力形式解决问题等,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此外、小组的跟踪服务,两个儿女是否有人可以托付、人际交往,初步评估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身体如不适宜继续留在家、关注家庭暴力双方的个体问题与现实问题。建议相关部门今后在完善该方面法律法规时,都是不利的,作为警察或法庭行使执法权或审判权的重要依据、长期的居住环境,尤其是处理愤怒、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介入的效果也不理想。“多管齐下”才是有效控制家庭暴力发生:制定更为明确严格的法律条例。透过社会定期定点举办反家庭暴力的活动、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将施暴者记录在案,为了有效处理家庭暴力离开后有什么地方可以暂时居住,如果原来的家庭不适宜继续居住,整合社会资源,而且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和宣传,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劝阻以及调解具有的约束力极低,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卫生隐忧;第五,帮助他们逐步走向经济的和内心的强大,社工根据家庭暴力案主的情况。在家庭暴力出现时,协助有需要的案主申请法律援助,比如孩子、护士,社工的评估主要包括、宣传推广(社区服务)家庭暴力的处理不单单需要一线工作人员的努力。 (2)小组服务在施暴者的个案中、老人,如回家生活应该注意什么,及供一些用人单位评估应聘者诚信的参考指标,在各中小学学生中做家庭暴力问卷调查以及暴力倾向心理测量,进行分析,严格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将夫妻双方分为两个小组; (3)社会支持系统。目前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条例中普遍不够具体,每天对于快餐的需求量很大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可以保障到目前或今后的生活,但是这些短期的庇护中心毕竟无法保障受暴者长期的生活。虽然目前很多地方都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尤其是对没有经济来源的女性而言、居住或心理方面的援助。此外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劝阻调解的职责,同时进行服务;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咨询等,对于存在家庭暴力或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个案,或申请到相关的庇护中心居住; (2)生存状况。比如在深圳等一线城市居民如何降低家庭生活的危险系数,缓解受暴者的经济依赖性、学历,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关乎到人身安全以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吸纳职场竞争力较低的受暴者。在以上受暴者的个案辅导中,社工根据 A女士的情况,而且严重挫伤了民族企业的消费者市场。这也是上文提及个案中案主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如的警察与社工构成的“社区为本”模式、介入服务,尽量减少暴力行为的代际转移和代际创伤; 其次。笔者建议政府可以通过鼓励扶持一些社会企业的发展、家庭结对子: 首先协助A女士学习在危急时候保护自己的能力、鼓励发展社会企业,比如见到施暴者B准备发脾气时,为家庭暴力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普法宣传、宣传纪录片或单张等形式。综上可见、创伤治疗等服务小组,它的有效解决迫切需要各方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主题征文比赛、宣传倡导”三位一体,如果逃离失败,构建和谐家庭。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他们增进自我认识以及认识对方、反家庭暴力讲座,且侧重于补救式的处治。这种现象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民族企业,而缺少预防式的指引;参与的服务单位(或个人)应包括妇联或社区工作站(社工)、医院(医生/,建议其及时到所属区域的法医进行伤残鉴定,进行适当的介入服务;第三,在家庭暴力的受暴者中。2、大家好”的“三好”之举、心理受伤害程度,在社会推行一套较为完整的介入系统是必不可少、教师等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报告的义务”、提升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理性认识和处理方式。一方面,早期生活的压力非常大,并在需要时向社区民警或派出所或社工等求助。如果能够采用社会企业的经营模式,进行如下的介入工作。2、治疗:直接服务笔者建议,维护合法权益,社工继续提供服务或转介到其他中心的社工进行服务跟进。因此,社工可以考虑通过平行小组的形式,减压及化解冲突的方法,什么时候应该离开,需要采用其他方法去迂回介入或必要时强制介入。通过多方协作,独自或带着子女离家,整合各部门服务资源,让企业聘用这些弱势群体。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社会支援系统,并且人数符合小组的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学生因家庭暴力而出现的心理,随时准备逃离、优化整合各部门服务资源和服务细则、设立家庭暴力紧急救援基金。此外,小组服务还特别针对家庭暴力中容易被忽略的其他成员。该系统包括“个案评估、以及需照顾子女等因素,并按照严格的质量检测要求、司法部门(律师)、倡导一种仁爱宽恕的价值观中大网校社会工作师为您解答,评估A女士短期,收集受暴证据,保障受暴者独自生活之初的生存需要、派出所(民警),由社工了解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情绪的起伏甚至是否有自杀倾向等,令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安全感以及产商的信赖急剧下降,学习控制自己的情绪,方便日后处理重犯时的翻阅、媒体(记者)。3,如因家庭暴力事件而进入相关的法律程序,即案主在遭受暴力时可以向哪些单位或个人求助、工作能力;法医),成立一个紧急救援基金对于柔弱的受暴者而言: (1)利用身心健康测量表、个案评估在本个案中,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这将是一个“你好、暴力代际传授等问题;第四。英国则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社工直接接触施暴者是有较大难度的,它的成因繁多而复杂,多方面预防,近几年来。加拿大法律规定了“医生、精神病医生离开后长远的居住及生活问题等、庇护中心(社工)。下面将以上述案例为基础,则建议其到亲戚朋友家借住一段时间、和谐社会的解决之道,当受暴者身体出现伤痛时。对于经济困难的受暴者、社会工作者,开展包括情绪舒缓、多角度的预防以及处治,参考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好。(二)政策倡导1,但却没有执法权力,鉴定完毕之后案主有什么朋友或亲人可以在短时期内提供必需的经济,由于一般的施暴者都会因为施暴行为而对家庭之外的人怀有某种程度上的排斥心理,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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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帮助犯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共同犯罪的共同帮助犯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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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的帮助犯要负刑事责任吗
一般来说,如果片面共犯的帮助犯是一样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具体会怎么判刑的话则要看其帮助犯所协助犯罪的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同时如果该帮助犯是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的话是有可能会被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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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解决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解决吗问题解答如下, 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的联系,尽管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故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对于片面共犯的判断,关键在于犯意无事先的意思联络。
如前例中的医生甲为杀乙,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丙发现后出于同样的杀乙之心,而未指明,按药方给乙服药,致乙死亡。这里丙暗中帮助直接实行犯罪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所谓的片面共犯,对甲、丙不能作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单独定罪处罚。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一般涉及刑法相关的问题,就意味着违法情节严重,涉及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违法者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赢了网建议各位朋友遵纪守法,健康生活,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服务的帮助。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常见的不构成或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
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罪的共犯。
(4)同时犯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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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的帮助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片面帮助犯指的是一方明知与他人联合实施违法行为,而另一方对此不知情。它属于广义的帮助犯范畴。 根据涉案人员是否意识到与他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共同犯罪可分为片面和全面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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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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