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效率原则。效率应该是行政的蛭训价值,没有效率就没有行政。行政处罚作为与行政机关相联系的一种制裁措施,而对大量的、经常性的违法行为,必须合法、高效才能一挥其能。讲究效率应是行政处罚中应有之举。
2、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按层级组成的,不同级的行政机关分工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层次越高,其职能中中的决策、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内容就越多,行政机关层次越低,其职能中的执行内容就越多,处理具体案件和其他事务的任务就越重。根据这一特点,大多数行政处罚的实施就应由级别较低
(如县级)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来管辖。同时,考虑到案件简单和繁杂,大案和小案,以及案件性质不尽一致,因此,应规定一些行政机关分工的均衡。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管辖是一种权力的分配,应该具体、明确,责任清楚,既不发生管辖重重,也不出现管辖空白。但是,行政处罚的管辖非常复杂,而且行政管理中的变化因素很大,确定管辖又不可做到滴水不漏。
《行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同时也可以对哪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行使职责的处罚主体进行约束。
由于行政处罚的管辖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在的问题,因此《行政处罚法》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用以解决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管辖权不清而带来的种种问题,这一规定包涵了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多项原则,也包括了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职能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等几方面的内容。
使行政机关和其他委托或者授的组织能够尽职尽责任行使权力,使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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