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的医疗事故超能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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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超过诉讼时效的医疗事故一般是不能申请赔偿了。我国针对医疗事故可以提起诉讼的时效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提起医疗事故的诉讼申请,超时的诉讼法院有权不予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的医疗事故超能赔偿吗?

一、超过诉讼时效医疗事故超能赔偿吗?

超过诉讼时效的医疗事故一般是不能申请赔偿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到30日,具体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1、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医学会受理时间以及作出鉴定结论均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此来监督医学会的工作进度,使自己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护。

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后,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5、而医学会应当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所需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超过诉讼时效的医疗事故一般是不能申请赔偿的,如果当事人不能再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提起诉讼的,需要向法院申请适当的延长,如果没有申请的且没有在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申请的,法院是有权对于提起的超时的诉讼申请进行驳回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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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到的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两种情况,即医疗事故引起的和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迥然不同。
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常被称为医疗过错赔偿纠纷)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和判定标准不一。就字面而言,“知道或应当知道”不难理解,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算。但实际里边学问很深。你说他知道,他说自己不知道,而且有人还真的不知道。你说他虽然可能是不知道,但按理讲是应当知道的,权利人会说为什么我就应当知道?你说“应当”,我就“应当”吗?对此,司法实践的判定标准通常是以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比如,单纯胆囊切除术后数天,因出现发烧、腹痛、进行性黄疸等症状,经权利人签署二次手术同意书而行胆肠吻合手术。此时的“二次手术同意书”就是证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证据。再如,一般情况下单纯性阑尾炎手术后一周即可拆线出院,但某患者却非正常住院长达一月以上。若该患者或家属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根据一般规律可推定该患者或家属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即存在医疗过错情况)。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是从证据形成的时间或侵害事实发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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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受理至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是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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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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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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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医患纠纷,经科内解释患方不能接受的,应告知患方到投诉接待办反映情况,投诉接待办负责接待来访者,耐心听取患方意见,详细记录纠纷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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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科室接到医疗纠纷调查表后必须认真调查分析,将结果反馈回投诉接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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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纠纷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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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需要哪些有效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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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待证事实和主张的信息资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七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病历资料即是书证。
物证指用外形、特征等说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为造成损害后果的材料或药品,如骨折行内固定术后,因用于内固定的钢板存在质量问题而断裂于患者体内,不得不行手术取出,该钢板即是物证。
视听资料是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等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一美容院请执业医师给前来美容的张某做美容手术,因消毒不彻底,造成术后感染,美容不成反毁容。美容院不是正规的医疗机构,手术后没有任何书面的材料。张某事后曾多次与该美容机构协商赔偿事宜,并用微型录像机记录下来商谈的过程和对话,双方协商无果,张某诉至,向提交的重要证据就是录像带,以证明损害事实存在。
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所做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也常常使用。如在一起因呼吸机出现故障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提供了同病室的病人作为证人,证明呼吸机出现故障后长期鸣响,医疗机构却没有人来排除故障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证据材料的,因当事人总会做有利于己方主张的陈述,故法庭对当事人陈述的采信一般有赖于其他证据的佐证。
鉴定结论指诉讼过程中指定专门机关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做出的结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文书鉴定、药品鉴定和尸解报告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较强证明力,常常作为法官裁决的主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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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待证事实和主张的信息资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七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病历资料即是书证。
物证指用外形、特征等说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为造成损害后果的材料或药品,如骨折行内固定术后,因用于内固定的钢板存在质量问题而断裂于患者体内,不得不行手术取出,该钢板即是物证。
视听资料是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等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一美容院请执业医师给前来美容的张某做美容手术,因消毒不彻底,造成术后感染,美容不成反毁容。美容院不是正规的医疗机构,手术后没有任何书面的材料。张某事后曾多次与该美容机构协商赔偿事宜,并用微型录像机记录下来商谈的过程和对话,双方协商无果,张某诉至,向提交的重要证据就是录像带,以证明损害事实存在。
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所做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也常常使用。如在一起因呼吸机出现故障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提供了同病室的病人作为证人,证明呼吸机出现故障后长期鸣响,医疗机构却没有人来排除故障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证据材料的,因当事人总会做有利于己方主张的陈述,故法庭对当事人陈述的采信一般有赖于其他证据的佐证。
鉴定结论指诉讼过程中指定专门机关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做出的结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文书鉴定、药品鉴定和尸解报告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较强证明力,常常作为法官裁决的主要根据。
勘验笔录指审判人员对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的物证,就地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所得的资料。
证据是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材料,既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最后做出裁决的根据,所以认真准备证据材料常常是赢得诉讼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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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超过诉讼时效要怎么样办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医疗损害超过诉讼时效要怎么样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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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工伤医疗费超出医疗范围,可否报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某职工在公司工作时间被机器挤伤,医疗费支出56200元。该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后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为六级。公司持医疗费单据到社保部门报销,只拿回30000元。理由是其余26200元非保险报销范围,不予报销。故该公司只向职工支付30000元。职工不服,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承担余下26200元。公司答辩说,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职工仲裁请求并无法律依据。职工觉得很冤枉,该当如何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
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
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
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
2、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这个部门规章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
3、《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条例只规定了所需要费用符合目录的,从工伤基金支付,但没有规定不符合目录的,由谁承担。所以可以认定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法律漏洞。但绝不能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认定职工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前文已述,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尚未完全失效。
4、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制定条例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获得救治,而已存在的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确定的是职工不承担医疗费,那么如果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就可适用与之相同的立法目的的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来作为判案的根据。否则,就会出现与其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可以不承担医疗费,有了以保障职工救治为目的的条例,反而职工还需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这是很滑稽的。
5、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都不变的发给职工,难道医疗费还得职工承担因为医疗费是职工受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工资是间接损失,岂有只赔偿间接损失不赔偿直接损失之理类似的还有其他工伤待遇,道理基本相同。学理上称之谓举重以明轻。
6、如果单位不投保,或者说职工从各种原因考虑,不要求单位投保,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我们现在的判例是单位就得承担职工所有的医疗费。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和职工不投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按照规定投保,这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7、换个角度分析:假设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按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都没有限制什么治疗费的报销范围。这又出现了矛盾:没有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雇员不需要担心承担因工负伤的治疗费,而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职工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治疗费用,这也是不合理的。
8、那么,单位已经投保了,为什么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还得从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考虑。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制定条例只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说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相反,前文所述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尽管单位投了工伤保险,但原工资福利待遇还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
9、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这个限制呢
(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说明,但作为保险业来说,要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保险部门承担有限的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是: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促进工伤预防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目的。而预防的主体首要是用人单位。这个道理很明显,用人单位负有职工培训义务,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义务(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所以,适当地给用人单位以经济上的压力,以引起用人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符合立法目的。综上所述,从我国劳动保险立法的历史来看,从来都是职工不需要承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障职工救治才是首要目的,用人单位只是可以分散风险而非免除责任;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受伤职工间接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承担直接损失更符合逻辑;也符合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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