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罚不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作出决定、实施送达。
1、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获取证据,并依此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违法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的事实。证据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
2、听取申辩
由两个环节组成:一是制发《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二是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提出组织听证。
3、作出决定
分别作出以下三类决定:
第一类是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事实不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等三种情况,应当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第二类是移送司法机关。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第三类是给予行政处罚。指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委为以及违法行为后果较重。对于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实施送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所谓传达,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时间方式将行政处罚文书交付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
只要涉及到行政处罚,都和当事人违反的规定以及违反的行为有关系,并不是单纯的按照法条上的内容来进行处罚。由于行政处罚给予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标准,所以执法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确定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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