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据此规定,对颁证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可取得相应证照或有关事项登记、审批的条件: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已符合取得相应证照或有关事项登记、审批的条件;
(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撤回复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
(二) 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者撤销了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才可认定为撤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应当继续进行;
(三) 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四)申请人必须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是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也具备了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这个行政复议不管是申请还是撤销这样一个申请都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不是说想随便申请或者撤销就可以做到的,是要经过相关部门对其申请或者撤销的决定和条件作出相关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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