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组织减轻侵权责任可以吗?
公益组织侵权责任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减轻;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的情形有: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规定看,本法对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的侵权责任上,没有规定连带责任,而是采取替代责任,改变了现行司法解释中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减轻侵权责任也是有法定的条件,一般在认定责任人时也需要确定双方是否都存在过错,不同的情形所承担的责任比例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如果责任认定不清也是要以报警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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