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宣告无效婚姻如何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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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宣告无效婚姻的起诉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即可。婚姻无效是指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纠纷则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其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有效要件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由此引发的纠纷。
当事人宣告无效婚姻如何起诉?

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因婚姻无效产生财产分割等的纠纷时,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要提交起诉书证据等材料。涉及无效婚姻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效婚姻和有效婚姻是相对的,有效婚姻结束时采取的是离婚的手段,无效婚姻要先向法院申请认定,法院认定该婚姻无效后该段婚姻自动结束。但是相比离婚的条件来说,法院在判定婚姻无效时要求的条件更为严格,只有符合条件的才有可能判定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实践中,涉及无效婚姻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经审査,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结婚登记。一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即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对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査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因婚姻无效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想要认定婚姻无效可以同时进行申请,如果法院查实婚姻确属婚姻无效范畴内,法院会认定无效婚姻,就不需要再处理离婚的程序了;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条件,将不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但是离婚的程序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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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何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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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宣告婚姻无效的具体程序,宣告婚姻无效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具体程序
1、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3、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
4、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二、宣告婚姻无效要注意什么处理无效婚姻问题,应注意把握如下要点:
1、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
2、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是相对原因。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原因已经消失,人民不予支持,即,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3、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即婚姻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为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4、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以重婚为由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况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律师回复] 展开全部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法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也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对此,最高人民在第一批解释中己经作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而《解释二》根据实际需要,又对下级普遍关心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比如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解释二》第7条规定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此婚姻关系被人民宣告无效后,人民只需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是否允许利害关系人或者婚姻关系当事人再对该婚姻关系申请宣告无效因为此事既关系到各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又与继承、分割财产等财产处理问题关系密切,应当有条件、在一定限度内,受理并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解释二》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当事人诉讼至人民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予受理。按照第一批司法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解释二》进一步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具体称谓、怎么列当事人等作出规定。基于无效婚姻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原因,此类案件,一经人民受理后,是否宣告无效,是否继续审理,己经不再是当事人凭自己意志决定的事情。人民对于婚姻效力问题,依法、依职权享有审查决定权。因此,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等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情形依法告知当事人。《解释二》对这些问题也都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以便于审判实际中更好地加以适用。婚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但婚姻关系并不只是建立了配偶关系,同时基于婚姻关系还产生了当事人与双方近亲属间的姻亲关系,而且婚姻关系的建立还改变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亦成为法定继承人。所以当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但对婚姻关系仍有必要的确认其效力,利害关系人仍有权利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律师回复]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法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也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对此,最高人民在第一批解释中己经作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而《解释二》根据实际需要,又对下级普遍关心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比如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解释二》第7条规定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此婚姻关系被人民宣告无效后,人民只需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是否允许利害关系人或者婚姻关系当事人再对该婚姻关系申请宣告无效因为此事既关系到各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又与继承、分割财产等财产处理问题关系密切,应当有条件、在一定限度内,受理并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解释二》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当事人诉讼至人民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予受理。按照第一批司法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解释二》进一步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具体称谓、怎么列当事人等作出规定。基于无效婚姻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原因,此类案件,一经人民受理后,是否宣告无效,是否继续审理,己经不再是当事人凭自己意志决定的事情。人民对于婚姻效力问题,依法、依职权享有审查决定权。因此,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等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情形依法告知当事人。《解释二》对这些问题也都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以便于审判实际中更好地加以适用。婚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但婚姻关系并不只是建立了配偶关系,同时基于婚姻关系还产生了当事人与双方近亲属间的姻亲关系,而且婚姻关系的建立还改变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亦成为法定继承人。所以当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但对婚姻关系仍有必要的确认其效力,利害关系人仍有权利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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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监护人该有谁来当?
宣告婚姻无效监护人还是该由父母来进行担当;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是自己的父母;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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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效婚姻可以申请宣告无效的吗?
[律师回复]
一、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破坏了社会公益。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谁可以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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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条件,法院可以宣告婚姻无效吗
[律师回复]
一、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破坏了社会公益。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谁可以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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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谁可以宣告婚姻无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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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均无此项权限。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使用特别程序。
1.一审终审。《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2.不适用调解。《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判决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唯一的裁判方式。
3.不准许撤诉。《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情形告知当事人。
4.对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与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第2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这就要求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下需要制作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另一份是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书。如果未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可制作两份判决书,宣告婚姻无效的仍适用特别程序,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其判决可以上诉;当然也可以制作一份法律文书,但需在判决主文后面交代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内容已生效,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判决内容可以上诉。
《婚姻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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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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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终审。《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2.不适用调解。《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判决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唯一的裁判方式。
3.不准许撤诉。《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情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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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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