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两年期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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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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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不一定是两年期限,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理赔的具体的期限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保险方面的合同来进行不同的判断的。同时保险公司也是有相关的免责情形。

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两年期限吗?

一、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两年期限吗?

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不一定是两年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这两种期限在保险条款中有如下几种表述: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 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 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2、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图有交强险和其他方面的商业责任保险的情况之下,是可以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之内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的,当然了,保险公司可能也是有相关的免赔的情形的,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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