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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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任构成要件主要为有有对应的违法情况的发生且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就是说如果符合对应的侵权要件,那么就需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没有达到对应的要求,那么自然的就不需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要件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无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凡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即可成立。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二、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主体有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

2、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

3、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

三、规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在不可抗力因素下发生事故、第三人、受害人故意实施或经过受害人同意、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发生。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生了对应的医疗事故,那么就要根据其对应的原因来分析对应的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如果需要的话,那么就直接找对应的医疗机构来协商处理,如果医疗机构拒绝处理的话,那么就可以通过对应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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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全文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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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就在举证责任,何谓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来讲,作为患方应对医疗损害的全部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举证责任,一般来讲,主要是讲结果责任,即案件争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由当事人哪一方承担不利诉讼后果。但举证责任还有其他的内涵,即行为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双方就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则热,从法理上讲,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人一方承担,而行为责任则当事人各方均要承担,即各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提交由其保管的相关证据,因此结果责任与行为责任不能混为一谈,原则上,患方承担构成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结果责任),同时医患双方均应承担提交其保管的证据的责任(行为责任)。
在医疗损害的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可以认定医疗关系。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治疗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档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人民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侵权责任法》最终对医疗损害的举证问题上去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回归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回归。举证责任的回归,将对审判实践产生两点主要影响:
一、鉴定费由谁预交。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关于由承担举证举证一方负责申请鉴定的规定,则应由患者预交鉴定费用。
二、模糊鉴定结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在审判实务中,关于因果关系的鉴定通畅会有不确定的鉴定结论,一般表述为“不排除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要求鉴定结构进一步给出明确的结论,在鉴定结构无法给出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应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如鉴定结论没有明确存在因果关系,而基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的变化,给患方带来了沉重的举证责任负担,一方面要负担高昂的鉴定费用,另一方面在鉴定不能确定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以前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因为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医方提起鉴定的申请,则医方对鉴定方式有选择权,通常医方都会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而回避司法鉴定。而现在由患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则患方往往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方式。
医疗侵权案件中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患方要提起医疗侵权诉讼事前应该做哪些工作 一、如果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签署聘请律师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并缴纳律师费。 二、按以下序及时向提供证据材料,若聘有律师可以先向律师提供,由律师进行分类整理,选择提交。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说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其中,所有复印件必须以A4纸张复印,对于费用单据的复印,必须按照费用发生日期和种类或费用的出具单位进行分类,并展开平铺于A4纸进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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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责任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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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侵权诉讼的案件需要做哪些工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患方要提起医疗侵权诉讼事前应该做哪些工作 一、如果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签署聘请律师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并缴纳律师费。 二、按以下序及时向提供证据材料,若聘有律师可以先向律师提供,由律师进行分类整理,选择提交。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说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其中,所有复印件必须以A4纸张复印,对于费用单据的复印,必须按照费用发生日期和种类或费用的出具单位进行分类,并展开平铺于A4纸进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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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释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侵权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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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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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侵权责任法》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
2、《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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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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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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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吗?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过错责任属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其中一种,可以经过法律专业医疗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给予患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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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怎样解释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认定医疗侵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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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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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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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4日,原告张树清的妻子秦冬梅到被告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巩固治疗白血病。秦冬梅入院时精神好、饮食好、睡眠及大小便均正常。2003年1月5日下午4时,秦冬梅病危。次日凌晨1时22分,秦冬梅死亡。秦冬梅在被告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住院治疗23天,除医保支付部分外支付医疗费1499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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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适用《侵权责任法》还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
2、《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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