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权的举证责任,可分为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和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
(一)一般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
关于侵权的举证责任,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具有违法性;
(4)行为人有过错。
(二)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
因此,关于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什么?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一定限度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指损害结果是受害人自身故意导致的;第三人原因指造成损害发生的另有其人;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原因而致使损害发生;一定限度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一般理性人在不得已时会采取的合情合理举动。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者故意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免责;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侵权,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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