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6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602人
专家导读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4、过错原则。5、公平原则。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

(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特殊规则: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理论是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案件的大量产生而出现的,因此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与法律要件分类一般规则不同的一些规律应采用例外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二、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一原则下,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当该项事实在法律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一起商品买卖合同中,卖方对合同成立、自己已交付货物承担举证责任,买方对自己已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承担举证责任。在卖方举证后,买方会对其进行质证,甚至会提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一些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卖方出示已交付货物的销售单。买方会要求卖方出示销售单原件并仔细检查,是否有买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是否真实等。买方出示自己已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相应证据材料后,卖方会对其进行质证,是否为原件,付款方是否为买方,收款方是否为卖方等。

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答案,大家可以通过阅读上文而得到答案,一般而言,进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由谁举证,如果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还有所疑问的话,可以咨询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2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2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1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6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4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5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3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6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2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1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6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0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8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7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0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6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什么?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如下,分别是谁主张谁举证,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五种。审理案件时,举证人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一直主张的就是,所以进行了主张,谁就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去提供证据,若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去收集证据,那人民法院也有任去承担举证责任。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多种多样,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诉讼主体在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不仅如此,权利主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所受保护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被损害者有权就全部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也有权以部分损害的赔偿作为诉讼标的;同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也有权要求侵权人作价赔偿。

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权。目前,立法在方面仍然采取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就某一实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有在当事人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既不强令当事人,更不能在当事人不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从而要求人民终止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由决定是否再审;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和另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你好,父母离婚,所牵扯的子女抚养权和财产权,那么责任分配该怎么执行?那么离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缺陷及实践问 题 摘 要: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弥补 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 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明显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这又诱发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 等严重问题;而且有关立法内容较笼统,不详尽,不能适应复杂的 社会现实需要。所以,现行婚姻法的夫妻债务认定制度亟待完善。 文章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夫妻债务认定制度作了现实和理论上的 探讨,分析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从立法和司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建议 与设想。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立法缺陷 司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923.9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070-03
一、立法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关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婚姻法解 释(二) 》第 24 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即债权人发生债权债 务关系,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依据两个“除外”规定,举证证明这 一债务是夫妻个人的单方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规定可 见,夫妻另一方(指非举债方)存在两种证明责任:一是能够举证 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指实际举债方)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二是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且还能证明债权 人知道该约定的。所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证明责任,实际上强加给了夫妻另一方即 非举债一方。
二、立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缺陷 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责任分配问 题的简单化处理,容易产生错误的利益衡量。公平正义原则是分配 举证责任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分配举证责任最初的起点和检验分 配是否适当的最后工具。{1}依据婚姻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原则的规 定,实际上是免除了债权人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责任强加给了债务 人的配偶,从表面上看,这好像是公平的,但是,从深层次上看, 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债务人的配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1)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债权人主张权利,仍应 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自己权利产生的事实、理由承担举证责 任,并且有实际举证的能力。因为债权人在债务发生过程中,掌握 了选择、决定是否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动权,并且可以 在债务发生前采取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 共同签字认可等一系列措施,以保证债务实现,减轻风险,也有为 以后发生纠纷时准备充分证据的能力。所以,按照公平原则及有关 举证责任的一般法理,债权人都应当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2) 在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问题上,夫妻一 方与债权人约定的个人债务发生纠纷后,这个债务的性质就成为夫 妻另一方与债权人争辩的焦点。根据推定规则,债权人无须证明, 而债务人配偶却要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争议之前达成了关于“个 人债务”的书面约定,但如果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不承认的情况下这 种证明很难,也很不现实的;并且很多人在离婚时,为了达到多分 财产的目的,想尽办法故意伪造债务,就算是之前有约定,债务人 肯定也不会承认了,而债权人为了自己利益,为了更有利于债权的 实现,也不会实事求是地承认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以上就是对离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如何的做了一个大概的阐述。
昨天儿子问了我一个问题,我没有回答出来,感觉很羞愧,我想咨询一下离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离婚诉讼,属变更之诉。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人提出的变更请求通常会涉及到三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夫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
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从总体上说,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样确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证明感情破裂与证明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又都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现实生活中,感情破裂总是由某种或某些具体的原因引起的。如婚姻基础差,。对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等。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因此原告实际上是通过证明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一问题的。在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还是单独债务发生争执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应当由主张单独债务的当事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制,且第三方知道该约定,负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在共同债务与单独债务无法确定时,应本着处理共有财产还是婚前个人所有财产无法确定时同样的精神实行推定,即应推定为共同债务,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对离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4、过错原则。5、公平原则。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需要双方进行举证,也就是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来佐证自己的诉讼观点,这对最终的审理的结果有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多种多样,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诉讼主体在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不仅如此,权利主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所受保护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被损害者有权就全部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也有权以部分损害的赔偿作为诉讼标的;同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也有权要求侵权人作价赔偿。

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权。目前,立法在方面仍然采取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就某一实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有在当事人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既不强令当事人,更不能在当事人不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从而要求人民终止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由决定是否再审;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和另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诉讼共同基本原则及制度:
  (
1)人民行使审判权原则。
  (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
8)合议制度。
  (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5)辩护制度。
  (6)强制措施。
  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l)调解原则。
  (2)处分原则。
  (3)支持原则。
  (4)辩论原则。
  (5)财产保全。
  (6)先予执行。
  (7)诉讼费用。
  3.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举证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
10w+浏览
医疗纠纷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6)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6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患方出现不良后果的责任归谁承担,是处理医疗纠纷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责任归谁承担的最基本的准则就是归责原则,它直接关系着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举证内容的确定.因此,应正确认识和划分医疗纠纷中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做一法定划分,否则法理不清,归责错误,必将造成诉讼的任意性和投机性,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医疗行为的性质上讲,都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况且医疗行为并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然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医疗行为由于其特殊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来执行,显然是不利于对于患者的保护的,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其经济和精神上都是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的,加上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让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是很困难的。而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其举证能力远大于患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显然以诉讼为前提,但在未发生诉讼前,医疗机构是否对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呢无论从的善良风气和法律规定的知情权来说,医疗机构都对此承担责任,否则就属于医疗过错。但这一过错又存在于损害发生以后,是否应该以此为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这样在适用补偿性赔偿时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以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  除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外,医疗过错还应包括专家责任中违背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以及违背委托人所给予的信赖、信任的忠实义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证据调查 >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