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法》中幼儿园责任需要承担吗?
《侵权责任法》目前在我国已经被废止,按照《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有侵权行为的出现的幼儿园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7、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8、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适龄儿童进入幼儿园参加学习生活之后,幼儿园就需要对儿童的人身安全负责,如果因为幼儿园的失职导致了儿童在园内出现了一定的严重后果或者受到了侵害的,那么幼儿园是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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