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借条时没有写明出借人是谁可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民间借贷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1、当事人提交诉状申请立案
(1)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②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2、法院发出受理通知
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3、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5、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借款者书写的借条在还清债务之前通常由出借人保管,借条之中一般会载明借款人、出借人的名字或者是名称,但若是没有载明也并不必然导致借条无效。在遇到借款者到期不还款的情形时,依旧可以带着并没有载明债权人身份的借条等证据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