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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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需要按照交警出具的责任书来认定,具体的侵权责任按照实际的情况来认定,按照肇事的双方的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体现在免责的事由上。

承运人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什么?

一、承运人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什么?

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按照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管部门在事故中的作责任认定,肇事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运输行为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以体现公平的原则。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

二、承运人对于货损责任是什么?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

承运人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者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认定,承运人在货物损害中的责任包括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的方面可以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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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条款决定责任范围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属于上述的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则上都由承运人承担负责。这里,承运人对货物的监管过程不仅仅指货物在船积载阶段,也包括待装船和待提货阶段。这是由运输合同的条款约定来决定。例如,在集装箱运输中,如果约定在CFS交付货物,则在拼箱作业过程中,或拆箱过程中出现的货损也应由承运人负责。而货物在船运输阶段,承运人则既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还有对货物给予充分保管的义务。
(二)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受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经过批注的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对于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可以在批注的范围内对收货人免除责任。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该提单为清洁提单,表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对于清洁提单,承运人须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交付与提单记载相符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的免责范围一些国家的海商法,包括我国的海商法以及海牙规则都规定,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航行过失所引起的,或承运人的非故意行为所引起的火灾而带来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且还规定了其他因海上固有危险所造成损害的免责事项。根据有关法规和提单上通常记载的免责条款,承运人只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货损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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