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伤害,同时符合工伤的情形,劳动者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又可以主张工伤待遇赔偿。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三种模式:
(1)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是指受伤害职工在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中择一适用,如果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如果受伤害职工追究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种模式类似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是指受伤害职工可以主张两种赔偿请求权,但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上限,在给予受害人充分经济赔偿的同时,也防止了受害人在填补损失之余获得额外利益,避免不公平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补充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上的填平原则、就高原则和禁止获利原则。
(3)兼得模式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该规定赋予了受伤害职工两种赔偿请求权,两种赔偿可同时实现,使劳动者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可知,最高院对双重赔偿的态度是,除医疗费之外的项目可获得双重赔偿。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保护我国的公民的权益的,最高院不支持医疗费获得双重赔偿,因此可追偿的项目也只限于医疗费。而各地区对重复赔偿项目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要地方的规定或裁判尺度,但可追偿的项目与重复赔偿的项目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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