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绝生育,丈夫索要15万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了!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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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丈夫无权要求妻子生或不生,也无权以自己的生育权遭受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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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中,男方想要孩子而女方不想生,女方怀孕后而男方不想要的情况比比皆是,双方也很容易因为生育的问题产生矛盾,使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

那么妻子不想要孩子,拒绝生育,是否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在离婚案件中,丈夫能否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呢?下面我们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案情:

妻子拒绝生育,丈夫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008年,因在外务工相识相恋的李先生和王女士,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

在此之前,王女士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和前夫生了一个女儿。

她和李先生结婚后,女儿便随他们共同生活。

李先生自然想再要个孩子,可妻子却迟迟没有怀孕,后才得知王女士做了绝育手术。

之后李先生及其家人坚持要求王女士做手术恢复生育能力,却都遭到拒绝。

对此,王女士承诺她会和丈夫白头偕老,李先生念及夫妻感情不再强求,并将王女士的女儿视如己出抚养

然而,婚姻关系并非一句承诺就能坚如磐石。

李先生和王女士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因各种琐事产生种种矛盾,对此,王女士曾在、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被法院以证据不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驳回。

而李先生不甘示弱,于7月将王女士诉至法院,他认为王女士背弃承诺、拒绝生育,导致他至今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遂要求王女士给付15万的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案?

二、法院:

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由于李先生对王女士的女儿提供了长期的物质帮助、生活照顾、教育培养,可以认为李先生与继女形成了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由于继女已经成年,李先生年老体衰后有权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自己未生育子女老无所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其实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结果不难理解,女性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往往需要履行更多的义务,怀孕、生育、哺乳都是男性无法替代的基于生理构造的客观事实,这其中的艰辛、风险也需要女性独自承受。

因此,在丈夫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意生育的情况下,为避免女性的身体、意志遭受侵害,理应更多地赋权于女性,当夫妻之间两个平等的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应当首先保护女方的利益。

三、以案普法:生育权纠纷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前半句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丈夫无权要求妻子生或不生,也无权以自己的生育权遭受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如果丈夫坚持想要生育子女,又该如何救济自己的生育权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后半句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

即男方如果坚持想要孩子,和妻子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对是否生育分歧较大的,男方可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与妻子离婚,之后可以通过再婚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我是婚姻继承律师信金国,关注我,教你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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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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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虽然知道妻子有精神病史,但如果婚后久治不愈的,一般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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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方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要比一般的离婚案件复杂一些,需要为有精神病的一方指定监护人才能进行诉讼的,最近我就承办过这种案件。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凡属这种情形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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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患有精神病,我要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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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登记离婚。  协议离婚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协议离婚的效力,应该受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及法律确认行为的效力的双重影响,只有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法律确认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效的。你丈夫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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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你向,将会受理,并应当为你丈夫另行指定诉讼代理人。  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监护人是其法定诉讼代理人。《民法通则》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作出了具体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确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没有前述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为你作为精神病人的配偶,是原告一方当事人,其利益与作为被告的精神病人发生冲突,不可能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要在你丈夫的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中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指定你丈夫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如果没有上述人选,也可以由村委会或居委会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如果你坚持离婚,应当在安排好你丈夫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判决准予离婚。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会在你或你丈夫的亲属、单位对你丈夫的生活、医疗和监护问题作出妥善安置的前提下,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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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人打死家属怎样索赔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被精神病人打死,家属如何索赔这个问题要分几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案发时精神病人如果属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处于精神正常时,由精神病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害人家属可该行为人,要求判决该行为人承担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二种情况,该精神病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民事责任能力人的时候,该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由该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负责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除此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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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后患精神病诉讼离婚可以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丈夫婚后患精神病离婚可以吗?
可以的。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由来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键在于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准予离婚。具体应掌握两点:一是婚前隐瞒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该情况无须多次治疗,也无须时间上的考虑。二是婚前虽知有病,或是病为婚后所得,应属于多次治疗无效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这里的“多次”一般应掌握在三次以上。
离婚需要多少钱
根据案件的不同花费的钱数也是不同的。
首先,必须的是离婚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只是诉讼费的一种,是时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决定。
其次,除了案件受理费,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申请费;鉴定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根据情况要由某一方当事人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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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医生误诊为精神病索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医生误诊为精神病索赔多少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误诊的概述
临床误诊是指医生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因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即医生在认识疾病过程中期望认识其本质而实际与疾病本质发生了偏离的现象,即医院丧失了应有的判断能力,而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
二、被医生误诊为精神病索赔多少钱
首先要明确,误诊为精神病后,当事人受到了那些损害。必须有明确的损失,才能有根据要求索赔。
提出赔偿要求是可以的,可以提出物质赔偿(例如吃错药对身体的损害,因为精神病这一诊断结果导致工作、生活等物质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因为这一诊断被关进精神病院等等)。
不过你必须举证证明医生存在误诊的过错,否则证明不了医生有过错,你的赔偿主张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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