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侵权责任的内容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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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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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物侵权责任的内容的规定是包括: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概念所概括的范围很广,一般是指为自己使用或者公共使用目的而建筑或者构筑的不动产。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地面上建造的、能为人们进行生产、生活及其社会活动提供场所的房屋或场所。
建筑物侵权责任的内容如何规定的?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1) 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

(2) 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 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

比如民用或者公用的房屋、写字楼、商厦、运动场馆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通常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包括道路、隧道、桥梁、堤防渠堰、上下水道、烟囱、水塔、电视塔、电线杆、纪念碑、公园、名胜古迹等。设施应当包括其附属设备,如道路应当包括护路树、路灯、涵洞等,纪念碑应包括围栏、台阶等,房屋应包括窗户、天花板、楼梯、电梯等。

扩大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范围: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的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均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而且对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高空坠物的案件也是在不断出现的,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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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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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有部分的认定标准是:
(一)具有构造上的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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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侵权内容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侵权内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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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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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内容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
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
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
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七条。
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6、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说明赔偿范围和计费办法。
7、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
8、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争议由“承租人所在地铁路运输”管辖,也可以修改为由“承租人所在地”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约定为由“出租人所在地”管辖或类似条款。目前已经涉诉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均是由于管辖被确定在对方所在地,对方当事人通过,动辄冻结、划拔款项,损失巨大。同时,也发现出租人在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中更改管辖约定,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应十分注意。
9、多次发现出租人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以本单位有内部规定为由,强烈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签约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等,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后故意造成欠付租金的事实,并突然向我方索赔大额违约金。而外包队往往以我方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一走了之,应引起高度重视。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如有变量以双方出料单、收料单为准。
  附表格:
  第二条 租赁
  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共计__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不重新签订的,适用原合同有关。
  第三条 承租方每月  日前自行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上月租金。不按时交纳租金的,应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日起每日向出租方偿付所欠当月租金总额百分之1%违约金,此条款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承租方不得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调整。
  第四条 押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____元。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但承租方违约的除外。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退还出租方经营场所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如有丢损、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变卖、抵押等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或要求赔偿相应价款,并计算租金直至全部收回。
  第六条 租赁物由出租方送至承租方工地、合同履行地在出租方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运输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但在承租方工地产生的装卸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指定     为领货签单人员,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租期、起算日以领料单为准,签字认可,如未按期送货,在领料单上注明。
  租赁期满,由承租方将租赁物送回出租方住所地仓库,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逾期不退还租赁物,应于约定的退货日或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每日向出租方偿付租金并加收一倍。
  第七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让、转移工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出租方未按期提供租赁物,违约期免收租金。承租方违约的出租方有权要求退还租赁物或返还相应价款。
  
2. 租赁物质量不合约定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解决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份。本合同附件__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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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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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管理内容
[律师回复] 《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的安全,那么建筑安全管理内容有哪些呢?
第一是加强对施工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管理。对于升降机上下出口、楼梯口、通道口、施工预留口、阳台口、边缘口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应当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防护栏杆、防护立网、加盖防护等。
第二是加强对安全网架设的规范化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化的安装,使安全网层次段落的架设科学、合理,达到对施工楼层进行严密安全防护的目的。
第三是加强对“临边”危险地带安全防护的管理。比如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和楼梯边缘、没有架设外防护的屋面、未砌墙的楼层周边、装卸平台的外沿等,这些都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物料、人员等从高空坠落。
第四是加强对交叉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会碰到交叉作业的现象,比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第五是加强对高空金属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第六是加强对大型混凝土模板和高层脚手架的安全管理。对于大型的混凝土模板工程和超过30米的高层脚手架工程,由于其自身重量大,必须进行承重能力与荷载的计算验证,以保证能够安全地进行施工。
第七是加强对垂直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八是加强对施工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九是加强对季节性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十是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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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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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哪些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有三种。第一种是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第二种是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三种是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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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信片上印的建筑物是否侵犯建筑权
[律师回复]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旦护测咎爻侥诧鞋超猫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1.建筑物(如学校)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可以成为建筑作品。如果没有权利,就不用在讨论侵权的问题了。 2.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第(十)项提及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包括建筑作品。 3.结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建筑作品进行摄影和对其成果(照片或者摄影作品)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4.将建筑作品的平面复制件(照片或摄影作品)印制在明信片上,即使是为了营利的目的,也属于「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原因在于这种平面方式的使用,并不是建筑作品作者获得经济利益的主要方式,既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建筑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二、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三、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二、建筑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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