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一般来讲,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基层法院,同时都是对于一些比较简单、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也认罪的案件。刑事诉讼当中,刑事诉讼程序通常是被分成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与再审程序的。不同的程序之下,适用的法院、审级以及案件都是不一样的。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案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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