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危险驾驶等十一类案件,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对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告知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询问其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
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对人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申请。
增加了“速裁程序”。至此,刑事审判一审有三个基本程序“普通程序”、“联系程序”、“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比简易程序还简化的程序,要求审查起诉、判决缩短时间,提高效率。所以,一个案件如果适用了速裁程序,那就会很快出判决结果。
同时,由于检察体制的改革,检察院内部“案件比”考核的要求,导致现在案件到检察院之后除极个别复杂案件需要延期退补外,剩余案件都是会在一个月之内审结,移送到法院起诉,很多案件甚至不到一个月(快者几天,多者两星期)起诉到法院。与之前的审结速度相比效率快了很多很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并且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也是有很多的适用条件的,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如果是我国的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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