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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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赔偿标准包含了医疗费的赔偿还有误工费的赔偿项目,如果是医疗费,那么就看这个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程度,以及他在医疗机构的诊断费用,还有治疗与康复等等费用是多少,然后挨着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交通事故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因此如果出现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受伤人员他自己是没有责任的,责任是对方承担的,那么他的受伤费用包括医疗费是需要对方进行赔偿的,当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了务工,那么他的务工费用也应该由对方来进行赔偿,具体的费用就要看实际的损失是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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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怎样赔偿
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一般应该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赔偿项目跟赔偿标准都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没有造成残疾的,一般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造成残疾的,要赔偿残疾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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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律师回复] 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的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凡乡间、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依据道交法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处罚,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我朋友上个月左腿被车撞伤 , 医生给他鉴定的结果属3个十级伤残 ,对方也有意赔偿,请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赔偿标准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您回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赔偿这一问题,有如下:
1、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5、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6、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
7、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2、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康复后情况你没说,不好给你意见。
  我参与的工伤鉴定基本都是这样处理的。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9、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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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怎么伤残评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怎么伤残评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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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怎样
[律师回复] 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的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凡乡间、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依据道交法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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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处罚,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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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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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如何伤残评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如何伤残评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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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废止了吗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时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进行赔偿的依据,发生交通事故大家是心急如焚,想尽快处理。但是有些时间是急不得,例如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间有法律限制,最长是多久?下文是交通事故赔偿网律师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知识,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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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否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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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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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包含哪些道路
平等责任即为同等责任,责任划分包括主责和全责两种。责任判定包括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和无责五个层次。在交通事故中,若被认定负有同等责任,则事故双方共同承担相关处罚。赔偿问题不遵循平均分摊原则,而是遵循特定赔偿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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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总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评定总则:
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4、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5、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6、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7、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8、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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