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对证人的证言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对于证据保全的申请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持或驳回,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被保全人对该裁定也有权异议,但该异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可见,保全证据是允许对证人证言采取制作笔录的方法的,也就是说法律上可行。且由于是法院的笔录,公信力相对较高,不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较好地解决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使申请人失权的问题。
(二)申请公证证明对于公证行为。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能拒绝公安局调解吗
可以拒绝。调解是自愿的,不能强制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就要向法院起诉解决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公安局有没有权拒绝改名
公安局有权拒绝改名,但拒绝公民更改姓名的理由应当充分。一般公安机关对16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时“从严掌握”,但无具体操作标准和法律约束力,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并一味拒绝公民更改姓名,从法理上说,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治安案件的证人一般情况下需要配合有关机关的调查,但是如果证人拒绝作证,可以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处理,公安局的调解是可以拒绝的,因为调解是自愿的,不能强制调解,公安局有权拒绝改名,但拒绝公民更改姓名的理由应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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