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阶段有关规定对审查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审查起诉的内容是: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需准备哪些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公函;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6、律师执业证。凭上述材料办理会见通知,将会见通知和介绍信交看守所即可会见。
三、审查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诉案件肯定有审查起诉的这一环节,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是在确认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清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才移送审查起诉的。移送审查起诉后主管部门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确认各方面的要求都符合定罪要求的,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