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面对征地农民享有这10大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8-03
浏览10w+
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1)预征知情权;(2)调查结果确认权;(3)申请预征听证权;(4)批复结果知情权;(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6)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权;(7)报批参与权;(8)要求公告权和拒绝权;(9)获得足额征地补偿安置权;(10)要求恢复耕种权。
不可不知!面对征地农民享有这10大权利!

土地,对于广大的农民朋友来说,可说是命根子般的存在。

对于在城市里生活的人来说,辛劳奋斗一生可以获得很多不一样的东西。

而对于农民朋友们来说,只有土地,土地承载着的几乎就是他们的全部。

因此,了解、熟知并懂得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对每一位农民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在明所的黄晓丽律师将结合自己多年的维权经验,帮助广大农民朋友知法、懂法,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在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遭受违法侵害时,能够勇敢大胆地维权。

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来看,在土地面临征收时,农民朋友们被赋予了如下10大权利:

(1)预征知情权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地情况书面告知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

因而农民朋友们从此刻开始知情,知道自己的土地有被征收的可能。

而知情权是一切征地权利的基础。

(2)调查结果确认权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即农民朋友们有权确认自己的土地此时的具体状态是怎样的,具体有多少土地会被征收,并明确因为此次征收,自己有多少地上财产会受到影响。

(3)申请预征听证

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即农民朋友们有权对征收的预计划提出自己的异议和反对的声音。

(4)批复结果知情权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土局负责具体实施。

我国的法律法规之所以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批复权限设置得如此之高,就是因为国家深知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

因此,如此重要的程序结果,农民朋友们理所应当有知情的权利。

实践中存在的征地批复需要申请信息公开才能获取的情形,是极为不正常的。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客观上来说,如果征地势在必行,农民朋友们的土地不得不响应国家的号召被征收,那么对于必将失去土地的农民们来说,合理合法的征地补偿、安置结果定然是他们所期待的最后保障。

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布,并使每个被征地的农民了解即将可能落实的方案,是其必须拥有的权利。

(6)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权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和前一项权利一样,关乎农民们最后的保障的方案,对此有异议,有否定的声音是在所难免的。

拆迁方不应该因为怕麻烦,就剥夺了农民们这项至关重要的权利。

(7)报批参与权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实践中,一些地方会出现提供虚假意见材料的情形,甚至直接由村集体的个别“代表”代替村民签字表态“无异议”,这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8)要求公告权和拒绝权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9)获得足额征地补偿安置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克扣、挪用应当补偿安置给农民们的费用。

确实保障农民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还能有质量的生活。

如果发生不能足额获得协议明确的补偿的情形,农民朋友们有权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权利。

(10)要求恢复耕种权

现实情况中,也不乏依照合法程序征收完了土地,长时间不使用的情况。

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基本上满两年仍未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应当有权被要求恢复为可耕种的土地,还农民朋友们原有的土地家园。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熟悉并掌握上述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的10大权利,对于广大的农民朋友们来说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武器,对于大家在征地流程中牢牢把握主动权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明律师也将持续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依法维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1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7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不可不知!面对征地农民享有这10大权利!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8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7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0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3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4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5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3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0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0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3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4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1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5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3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2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土地征收·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苏州178****813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8****759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34****744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农村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学生是否享有与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如: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等)
[律师回复]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br/>①征用耕地的  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br/>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br/>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br/>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br/>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464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不可不知!面对征地农民享有这10大权利!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淮安181****2204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80****483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78****2541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