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离婚时怎样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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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或收益时,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评估、不交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离婚时怎样分割

股东在出资时,其出资额转为公司的资本,其对出资财产不再享有财产所有权,换来的是股权这种民事权利,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各项权能的总称。

股权的价值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经营得好,股权会升值,经营不好甚至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这一点,在实务中不易以一个时点给予股权评估作价,而应作为参考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或收益时,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评估、不交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在股权分割的时候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要考虑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出资限制等问题。

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持续性经营发展必须保证股东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出资转让是要式行为,必须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不受法律限制,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外可以自由转让。

这就要求在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不单要维护夫妻的民事权利还要兼顾其他股东和公司人格,所以在实践分割时情形稍显复杂。

总体秉持的原则是:一坚持《民法典》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自愿协商原则;三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1、夫妻双方均为该公司股东

无论该公司是否有其他股东,此时夫妻均为公司的股东,不存在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情形,也就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

这时两人的股权份额不一定相同,如A占股比例20%,B占股比例10%,那么两人会各分得15%,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若公司没有其他股东,只有夫妻二人,而二人均不愿再继续经营,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2、夫妻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共同投资

(1)夫妻对股权价值协商一致

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一人名下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的,应经该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有股东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

在这里要将股份分为两个部分看待,一个是身份利益,一个是财产利益,即非股东的夫妻一方不因离婚自然取得股东身份,而只能享有财产利益,因为股东身份的获取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可能会有股东因为各种原因不同意其他人成为公司新股东,所以在这里法律规定配偶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获得股东资格。

同时双方也可以就股权的价值协商一致后,由夫妻中的股东一方支付给其配偶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这不会涉及到股东资格的变动。

(2)夫妻对股权价值无法协商一致

事务中常常非股东夫妻一方无法对股权价值作出客观的评估,可先由专业的评估公司对股权市场价值作出评估,以评估价作参考数据再予以竞价,价高者取得相应股权。

同样价格的优先顺序是夫妻中的股东方优先于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优先于夫妻中的非股东方。

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

在这个过程中夫妻中的股东方有义务配合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

股东的配偶享有对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权。

这种方式其实也有弊端,正则造成股东支付压力或履行不能,反则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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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离婚股权分割中,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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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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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协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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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特殊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特殊性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导致股权分割特殊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集资合和人合双重属性的组织形式,这种特殊性决定其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股权转让限制少,在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时直接分得股份数额就可以,或者可直接按持有数量比例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则由于具有封闭性、股东人数上、下限的规定,决定了涉及分割股权时要考虑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出资限制等项问题。这一系列的特征要求在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不单要维护夫妻的民事权利还要兼顾其他股东和公司人格。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特点
1、股权是股东对于公司所享有的权能。股权也称股东权或股东的权利,股权是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向股份有限公司认缴股份所形成的,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各项权能的总称。股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由于其是因投资行为而形成,当这种投资变成公司资本时其权利形态也发生了变化,其财产的控制权力转移给公司,对出资财产不再具有财产所有权,股东只能对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综合的民事权利。
2、股权价值是动态的,具有不确定性。当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的资本即变为公司的资产,参与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的经营势必带动资产的动态变化,这时股东的出资额或增值或减值,已经不能用投入的数额来衡量价值。出资额的这种变化决定了股东权益的盈利性和风险性的特点,也决定各个时期对于股权的评价会产生很大的差异。股权的这种动态的变化不只是对于出资额和盈余分配的确定,更主要的是对于预期的股权价值给予客观评价,这就使股权评估有很大难度,不同时期对于股权的评估价值的差异,也会造成离婚时补偿款差额。如果股权评估后为负值那么就意味股东的配偶将要承担债务,但是当股权分割完毕后公司经营状况变化将对股东的配偶分配不公平,所以笔者认为基于股权价值不稳定性,不易硬性以一个时点的价值给予评估作价,顶多以此为参考价。
3、股权中部分权能限制使用,股权外部转让受限。出资转让是要式行为,必须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时要维护公司法定人格,公司持续性经营发展必须保证股东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公司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不受法律限制,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外可以自由转让。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配偶享有的权利是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
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是共有财产,那么出资款在投入公司之前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对于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肯定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共同财产变化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投入的一刻起决定夫妻将共担投入的风险,并共同享受投资所带来预期的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但不可回避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家庭等人格品质和财产状况各种因素,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但是对于财产性权利是共有的,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准共有的股权。笔者之所以界定这项权利,是为了说明离婚时对于股东配偶享有股权身份加入的权利,不应硬性剥夺给予判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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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其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双方均登记在列,另一种是只有一方登记在册;其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独资公司的。
当夫妻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组建公司时,如果只有一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依据当前国情,绝大多数家庭夫妻财产还是适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婚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问题便复杂了。因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应该包括处置权,这种处置权包含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这种权利常常被忽略而无法在现实中得到体现。
根据夫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我们可以推定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共同财产变换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的,从投入的一刻起就决定了夫妻将共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共同享受投资所带来的预期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了其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而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但应该认为,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体现的是一种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合而为一的情况,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还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然这一权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
所以离婚时对于股东配偶享有股权身份加入的权利,法院不应硬性剥夺而判决给予补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东配偶以股权身份加入得权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试想,对于原有的股东来说,他们更信任的应该也是原来参与经营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对他们而言是不会轻易接受一个“外来者”的。
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财产投资时就是以双方的身份进行投资,双方都以明确的程序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双方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她对公司的管理权仍然存在。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就能免去许多麻烦。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独资公司,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经营管理权由哪一方获得,主要要看双方的意愿和能力条件,因为此时该问题涉及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得到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当夫妻双方都对企业的经营权提出要求时,法院应当考虑到企业归属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要看双方对经营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以竞价的方式即出价较高一方取得企业的所有权,然后由得到经营权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竞价价格按照均分原则或者双方协商的数额补偿,法院可以在补偿时适当兼顾子女、女方的权益。当然,夫妻双方虽然已决定离婚,但是如果双方仍愿意共同经营的也可以在分清产权后继续共同经营。如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或者在经营上无法取得满意的解决方案时,法院也不应该排除这种情况的适用,而硬性以补偿的方式来处理经营管理权的问题。
就离婚财产分割来看,需要先对夫妻财产做出认定,一般只能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而对于股权的分割,首先还是要进行性质的认定,若属于共同财产的话,则可以要求进行分割。但要是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话,那么只能要求对婚后的收益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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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姐姐他老公出轨了要离婚,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限售股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其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夫妻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离婚时股权能分割吗
[律师回复]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可以分割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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