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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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是特殊的,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需要注意职务侵占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这点与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同。实践中,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实际构成此罪。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具有相应主管权或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而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之身份。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具体来说,该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一般职员和工人,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

在界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人员”的范围时,必须以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标准,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当然,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构成该罪主体。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是严格的规定的,在相关公司违反了职务侵占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负责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公司管理办法中也应高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加大力度的监管,以免给公司和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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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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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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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职务侵占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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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职务侵占罪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其范围包括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法定公务以外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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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只是在单位从事一般事务性工作且对单位财务没有任何管理职权的,即便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占位己有,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要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行为的性质,以盗窃罪、侵占罪、或者诈骗罪等罪名进行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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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谁?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当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侵占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都会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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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 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应该如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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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 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应该如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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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有哪些
1、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物的支配关系。从积极方面理解,表现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消极方面理解,表现为独占或排除他人干涉、侵夺和妨害的权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正是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上述权利,而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用、处分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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