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约定离婚协议生效时间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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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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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约定的期限早于离婚登记的时间,那么需要同时满足离婚登记的条件;而如果约定期限晚于离婚登记,则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按照该时间生效。
能约定离婚协议生效时间吗?

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分别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而在协议离婚中,双方协商一致的需要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离婚协议书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要对财产分割抚养权分配、债务处理等问题进行约定,注明双方的婚姻状况等,离婚协议书是结束婚姻关系时很重要的文书,需要当事人认真对待。

而在咨询离婚协议相关事宜时,有些当事人会提出自己的疑问,例如能否先签订离婚协议书,处理完财产和抚养权再去进行离婚登记;能否约定离婚协议书上的条款在特定时间内生效等,因此本文将会围绕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帮助当事人了解离婚协议书。

一、离婚协议书何时成立和生效?

离婚协议书的成立,可以以我国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行为人需要具有和该行为匹配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双方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最后是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离婚协议书在双方达成一致进行签名时即告成立,但是离婚协议书具体的生效时间和成立时间是不一致的,这是由于离婚协议书本身就和一般的协议有所不同,其本身的调整人身关系的属性以及和离婚登记相关的特性使得其具备不同的性质。

离婚协议书本身规定的是婚姻关系结束后的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分配等事宜,本身就是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为条件的,因此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都将离婚协议书视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点是离婚登记的完成。

所以,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财产分割等双方的约定,需要在离婚登记后,也就是双方婚姻关系接触后,才对双方产生协议的效力;先进行离婚协议签订后进行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发生效力也是从进行了离婚登记开始的。

二、离婚协议书可以约定生效时间吗?

离婚协议书本身的附条件生效性质并不来自于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赋予,而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使在离婚协议中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也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约定的期限早于离婚登记的时间,那么需要同时满足离婚登记的条件;而如果约定期限晚于离婚登记,则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按照该时间生效。

而且,离婚协议书并非只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普通协议,在进行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或者现场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还需要进行备案,因此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尽量不要自己进行其他内容的约定,以防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

三、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中除了约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配和债务处理等事宜以外,有些当事人会做一些特殊条款的约定,但是涉及到婚姻家庭这一特殊的人身关系,离婚协议中有部分约定是无法发生效力的,提醒各位当事人注意。

首先,涉及到婚姻自由和生育权的约定是无效的,例如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再婚或者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生育子女的,这类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法发生法律效力也无法约束当事人。

其次,如果涉及到子女问题的,例如限制一方当事人之后生育的子女继承权的,或者约定给付抚养费超过法定合理的年限和范畴的,由于违反法律法规,也是无效的。

实践中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的,这种约定实际上是不符合离婚协议的相关规定的,如果涉及房产约定没有进行过户后期想通过协议主张所有权的,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如果需要赠与财产,建议另行签订协议并办理所有权移转。

本文从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出发,讨论了离婚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离婚协议书本身涉及到很多人身和财产问题,建议当事人需要写协议书的,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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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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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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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约定孩子抚养权协议书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
阿颖和丈夫结婚已经一年多了,他们有个孩子已经11个月大了。就在自己怀孕的时候,丈夫却在外面有了外遇,当初也没有直接的证据,手上只保存着丈夫和那个女人很长很长的通话记录。分娩时住院的所有开销,都是阿颖拿自己的信用卡支付的,丈夫的工资都由他自己掌控,自己能依靠的就是娘家的一些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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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男方不仅存在家庭暴力,并且有外遇,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同时其情形不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他们的孩子应由女方抚养比较适合,同时男方应承担抚养费用。至于夫妻在离婚前所签协议,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背法律规定,该协议可以作为离婚诉讼过程中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参照的依据。
关于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规定明确,所谓的共同债务必须系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而上述情况系男方的个人行为及非法行为所欠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约定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涉及交易的安全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考虑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无效的,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处理。 1、约定双方必须是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协议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的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4、约定要明确,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财产处所、财产归属等。 5、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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