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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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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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继承人的房产建设在宅基地上时,能够被继承的只有宅基地上的房产,房产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等进行份额的分配,但还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宅基地相关的法律问题是产生于目前我国的城乡二元化经济体制下的法律问题,有关于宅基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当中,是我国较为特殊的一种土地管理形式。

在我国,土地只有两种所有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宅基地使用权就是依托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产生的,是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依法利用相应的土地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的权利。

因此,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经济组织成员生活划拨给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而在使用权人去世后,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能否进行继承人呢?本文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一、宅基地能否发生继承?

首先,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并不包含个人所有制,因此宅基地所有权是无法归个人的,自然而然发生继承也无法发生宅基地所有权向个人的移转,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发生移转的。

在发生继承时,要求被继承的财产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因此在被继承人的房产建设在宅基地上时,能够被继承的只有宅基地上的房产,房产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等进行份额的分配,但还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而如果房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那么房屋新的所有权人在占有使用房屋的同时也占有使用了相应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无法分离的,因此在继承房产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发生移转,但具体的方式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宅基地使用权在继承中的处理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产一起正常进行移转需要看受让人本身的条件,该继承人需要满足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条件,也就是说他必须本身具有在拥有该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经济集体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的条件,才能获得这一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相应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所有权的条件一般包括本人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根据国家的最新政策,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其他的宅基地使用权才能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

而如果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因户口等法定原因无法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的,一般的处理方式是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进行处理,继承人根据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临时使用该宅基地,但这种临时的占有和使用是没有牢固的权力基础的,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无法对房屋进行装修和翻新等措施,一旦房屋发生灭失,无法重建,宅基地也收归集体所有。

三、家中有宅基地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目前我国的发展重心是城市,城市当中有更多的工作机会、人脉资源和提升自己的机会,因此“进城”依旧是目前的大势所趋,“农转非”也是很多人做出的重要选择,而一旦转为城镇户口,就会失去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当事人需要多加注意。

其次,因为农村大多采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自行建设房屋的方式,而目前国家对土地的管控逐渐严格,土地资源紧张,宅基地相关的事宜往往是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政策来进行操作,政策收紧意味着办事方法也会收紧,因此当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时,建议申请房产证来证明自己对房产的合法所有权,才能尽可能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

最后,因为宅基地相关制度是依托于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诞生和发展的,在法律和政策的笼统规定之下,也需要根据地方的情况来具体进行应对和处理,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移转和房屋所有权的继承时,可以先咨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进行处理,再根据相应的处理建议或决定判断接下来的方案。

本文针对宅基地继承的事宜做出了系统和详尽的分析与解答,但宅基地本身涉及到很多政策性问题,因此建议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时查询地方政策、咨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要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提供进一步的解答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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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可否继承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能否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组织所有,不属于继承的财产之列。所以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不能继承的。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长期占有和使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上诉法律可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使用权人死亡后,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继承人可以基于对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已拆除,那么继承人将无权继承。
二、宅基地的补偿款可否继承宅基地的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而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继承要区分下列情况: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该继承人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
(二)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现在因为农村开发的原因,大家不仅关心宅基地的继承问题也关心宅基地补偿款的继承问题。但是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有所区分,因此得到的答案也有所不同。要注意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附着物及其补偿款是可以被继承的,如果该继承权利被侵犯,请向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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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案情简介
侄子的六叔,一辈子没有结过婚,最近突发心肌梗塞过世了。请教一下,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叔叔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呢
爷爷奶奶已经去世了,父亲的兄弟姐妹中目前在世的只有一个三叔。侄子家、三叔、还有其他的侄儿、侄女家按各自比例,大致如何分配呢
二、其它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规定其实是很清楚的,用最通俗的方法来说明:“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外)祖父母去世时,其子女先于他们去世的,由(外)孙子女代父母取得代位继承权。”据此规定,被继承人无子女,根本就不会涉及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适用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去世,由死者的(外)孙子女代父母继承,而不适用死者的兄弟姐妹先于死者去世的情况。
所以,已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是无代位继承权的。
三、律师说法--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只要不符合任意上述的6个条件之一的,代位继承就不会发生。
可见,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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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继承权?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才拥有继承的条件。当房屋没有合法产权后,需要在公证处进行证明,经过合法证明此房屋的所有权确实属于父母,那么子女才能继承。历史原因导致没有得到产权证的,可以申请补办,然后再继承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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