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方的最新“拆迁术”,你中招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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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其一,强戴高帽,意图通过上门做工作解决问题。其二,不分日夜,积极调解家庭、邻里矛盾。其三,抹黑律师,从源头“断”掉被征收人维权的念想。
土地征收方的最新“拆迁术”,你中招了吗?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过程虽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调整,但从现状来看,仍然是一场围绕巨额利益而展开的心理、脑力甚至体能方面的较量。

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征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随着这种较量的不断深化而最终逐渐变为现实的。

实践中,被征收人限于知识和技能的欠缺,对于征收所牵涉的一些问题不甚了解,很容易被征收方“说服”成功进而放弃自己本应坚持的权利主张。

那么,这些征收中常见的拆迁术,都有哪些呢?

在《如何识破拆迁方的“拆迁术”》一文中,在明律师为大家解析了其中6种比较常见的拆迁手法。

在此基础上,今天我们再为大家解读另外的几种。

其一,强戴高帽,意图通过上门做工作解决问题。

一些被征收人近日向我们反映,村里的征收项目一启动,家里就几乎得不到一天消停的时间。

来来往往的“有关工作人员”像走马灯一样络绎不绝,几乎踢破了门槛儿磨破了嘴皮。

然而来回来去折腾半天,关于补偿标准、数额的不一致却是闭口不谈有意回避,而是反反复复强调那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已有的内容,一点儿有用的没有。

且在上门做工作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往往会强调一些莫名其妙的“事由”,意图以此来说服被征收人尽快相应号召签约搬家。

譬如被征收人家里的长辈有何种优良的传统为乡里乡亲所称道,__成员是公职人员,事业编制的教师、医生等等,希望被征收人一家能带个头,起个表率云云。

有被征收人跟我们讲:“多少年来从来都没打过交道的一帮人,上门来了就自愿当孙子,自己这‘爷’当得颇有些突然……”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对此表示,潜移默化的对被征收人施加压力、影响是征收方惯用的伎俩。

尤其是在征收的整体法治环境逐步改善,过于暴力、激进的逼迁手段屡屡受挫的情形下,这种看上去很“人性化”的谈话式“疗法”开始在地方上盛行。

被征收人一定要做到头脑清醒,切勿被这种最没技术含量的手段随意“忽悠”而签订了不公平的补偿协议。

其二,不分日夜,积极调解家庭、邻里矛盾。

我们多次讲过,所谓家庭、邻里矛盾很多都是可有可无的,与征收本身并无关系。

然而这里的“拆迁”之术却是在于“不分日夜”这种独特的时间把控上。

有的被征收人讲,自己本来对补偿数额不满,结果眼见相关工作人员不分黑白天的工作,有时上门有时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办公地点,为的就是自家的那点儿矛盾、纠纷,心里实在觉得愧疚,就转变了思想签订了补偿协议。

无疑,这“思想”转变得实在是太容易了些。

“转移焦点”是处理矛盾、纠纷的一个惯用手法,将原本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就补偿数额的矛盾转移到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内部或是与邻居、同村村民的矛盾之上,这一不怎么高明的心理战,却往往能够在朴实善良的被征收人身上收到异乎寻常的效果。

“莫被各个击破”,这是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应当时刻谨记的一项原则。

其三,抹黑律师,从源头“断”掉被征收人维权的念想。

在遭遇征收时,被征收人最容易想到的寻求帮助的途径,莫过于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

有的被征收人来到在明所时,案子已经进入了司法强拆阶段,可操作的空间变得十分有限。

律师出于负责任的态度,明确告知被征收人案子代理的难度极大,风险极高,要求被征收人慎重考虑委托事宜,甚至表露出难以接办的态度来。

此时,一些当事人会明确表示:“你们是在明所啊,你们不管我就真的没办法了!死马当活马医,就算补偿提升不了多少,我也不会怪你们……”这就是被征收人对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最朴素的信任与情感,也是在明律师最为感动的时候。

征收方显然是看穿了这点,因而在征收的初始阶段就可能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被征收人灌输“律师除了会申请信息公开,干不了别的”之类的说辞,对律师的执业形象进行有意的丑化。

而一些善良的被征收人也会被人利用,在不经意间无意识地充当了传播这类错误观点的“帮凶”。

结合互联网的传播速率,“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各种莫须有的事情我们已经见怪不怪了。

须知,一旦律师的形象遭到“妖魔化”,那么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群体就会失去最为有力的维权助力来源,只能如“散兵游勇”般赤手空拳、大脑一片空白地被动应对征收方的出招,而这无疑是违法征收的一方所最乐意看到的情形。

陈丽芳律师表示,“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确实需要慎重选择、甄别,随着这一队伍的扩大,也确实出现了一些不应有的现象令广大被征收人有所不满。

但无论如何,脑袋是长在自己的脖子上的,不能架在别人的胳膊上。

被征收人应当排除外界干扰,中立、客观地看待是否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维权的问题。

律师不是正义的代言人,也不是“天使”,但也绝非“魔鬼”那么恶劣不堪。

理性思考,慎重选择,充分信任,全力配合,这是律师与被征收人在维权中应有的节奏。

诚如一位被征收人朋友所言,委托律师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律师也是人,也需要吃饭、挣钱,而案子的成败、输赢永远是不确定的。

所以,我们还在审慎评估情况进行抉择。

这样的表态,即使他最终没有委托在明律师,在明律师也要为他的成熟、理性而点一个大大的赞!

至于前述“拆迁术”,我们相信,仅仅是使用者的一厢情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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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3、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4、接受群众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5、对房屋的公共利益目的惊醒论证,并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 6、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争取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召开政府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8、筹措征收补偿费用、确定用于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来源 9、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10、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1 1、对房屋征收进行宣传、解释1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 3、受理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1 4、制定补助和奖励规则,对被征收人济宁补助和奖励1 5、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予以住房保障1 6、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相关差价1 7、对于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提讼1 8、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本条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1 9、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2敞锭搬瓜植盖邦睡鲍精0、根据条例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主要还是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解释与宣传工作,保证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从宣传上、制度上、操作上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国有土地征地拆迁补偿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该类型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或单位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被征收人或单位在房屋被征收时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形式。 (一)货币补偿:住宅、非住宅均可获购房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自主购房的,对住宅将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对非住宅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予以补助。 (二)产权调换:多层换高层按实用面积补偿 补偿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根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的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安置房屋自主选择进行调换。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由于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公摊面积相差悬殊,为保障多数被征收房屋为多层而安置房为高层的市民利益,保证其“居住面积不减”而实行该政策。即如果被征收人现多层住房为100平方米,公摊面积为10%,其套内建筑面积便是90平方米;而安置房公摊面积为20%,如果套内建筑面积要达到90平方米,则该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要达到1 12.5平方米。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调换一套建筑面积为1 12.5平方米的房子。而安置房比被征收房多出来的 12.5平方米的公摊面积则不计算价钱。 补偿规定:与城中村房屋安置不同是的,国有土地房屋的产权调换并非等面积置换,而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朝向、建筑年代等作出一个市场评估价格,同时对安置房屋也作出一个市场评估价,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分别进行价格结算置换。 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透露,由于一些被征收房屋的地理位置优越,其评估价甚至要高于地理位置略差的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同时,对进行产权调换的居民住宅,被征收人还将获得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20%购房补助。 补偿规定: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在2套以上(含2套)的,实行楼层高低搭配进行安置。 窗、地板、壁纸、厨卫用品等28项内容制定了补偿指导标准。
土地征收后,拆迁房屋有补偿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最新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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