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的可以怎样离婚,怎样分割军产房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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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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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的处理方式要根据夫妻双方的身份情况来进行区分和判断,首先,如果夫妻双方都属于现役军人的,应当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相应的政治机关进行调解,如果确实调解不成的,由机关出具证明后,才能够正常进行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军婚的可以怎样离婚,怎样分割军产房

婚姻关系的解除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还是在普通的社会生活层面上,都是重要的大事,相应的也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才能完成,我国法律规定了普遍适用的两种离婚方式,分别是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但实践中可能存在很多特殊情况。

例如,如果涉及到军婚,离婚的过程可能会较为复杂,这是因为军人是保家卫国的特殊群体,国家和法律保护军人的配偶、家庭和婚姻,为了保护军婚还设置了破坏军婚罪,足见国家对于军人婚姻家庭的重视程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军婚如果需要离婚的话,需要进行特殊的程序,同时如果涉及到军产房的,相关财产性利益如何进行分割也成为了一个问题,因此本文将围绕军婚来谈一谈军婚如何离婚,以及涉及到的军产房问题如何处理。

一、军婚如何离婚?

军婚离婚的处理方式要根据夫妻双方的身份情况来进行区分和判断,首先,如果夫妻双方都属于现役军人的,应当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相应的政治机关进行调解,如果确实调解不成的,由机关出具证明后,才能够正常进行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而如果夫妻中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军人所在的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对方同意离婚且双方确实感情破裂,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当事人凭借证明进行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

如果军人坚持要求离婚但对方坚决不同意的,部队所在的政治机关可以与对方所在的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协商进行调解,仍然调解不成的,政治机关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由军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结果视法院判决而定。

如果是非军人一方提出要和军人一方离婚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证明,当事人双方进行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除非政治机关能够查实军人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或者遗弃、有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的,否则政治机关不予出示证明,诉讼离婚也较难立案的。

二、离婚时军产房如何分割?

军产房产生的基础在于相应土地的产权是归属于军队的,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军产房一般指军队提供土地而由开发商进行建造的房屋,由于土地本身归属于军队,因此房屋登记的办理和所有权变更都需要在军队办理。

军产房一般只分配给军人使用,原则上说个人应当只具备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的,因此军产房的所有权转让的买卖一般都是无法发生效力的,基于这样的房屋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军产房的使用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如果涉及到的军产房本身只是分配给夫妻双方中的军人一方进行使用的,那么其本身是无法作为可分割的财产利益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同时由于该项财产性利益是基于军人自身取得的,军人一方也无需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如果涉及到的军产房本身涉及到转让了使用权或者居住权的,由于这方面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也无法准确判断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所有权归属,但可能会对使用权进行判决。

军婚和军产房都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其涉及到军队和军人,很多时候需要参考相应的政策以及部队的管理条例等,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涉及到相关问题时先向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寻求帮助,信金国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竭诚帮助您解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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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军人离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一、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3、军人的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二、军人离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这是国家在考虑到军人的实际购买能力,扣除了部分费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同时,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一对夫妻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二人在离婚时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这时,受偿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价格再次购买同类房屋,就要以市场价重新购买或租房居住,实际上等于间接剥夺了受偿一方享受军队房改优惠政策的权利。这样的分割方式很显然侵犯了受偿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就能较好地体现婚姻法所确定的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无法就这套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李某和张某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可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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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军人家庭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军人离婚时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与社会上的当事人情况基本相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对于军人在部队期间发生的涉及因身体伤残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一般都视为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凡是具有特定性、专属性,应将其归入个人财产中。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这些带有个人专属性的款项,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军人发放的复员费、自助择业费等一次性计发费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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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军人离婚财产怎样分割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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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军婚财产要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对于军婚财产要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军人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1、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2、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二、现役军人如何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北京离婚咨询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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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财产能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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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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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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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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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房产的分配
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对军产房进行所有权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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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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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2、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军人离婚财产要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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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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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要怎样才能离婚,军产房怎样进行分割
军婚离婚的处理方式要根据夫妻双方的身份情况来进行区分和判断,首先,如果夫妻双方都属于现役军人的,应当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相应的政治机关进行调解,如果确实调解不成的,由机关出具证明后,才能够正常进行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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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时军产房该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1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也是如此的。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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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军婚时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解除军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1、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2、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解除军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解除军婚时财产如何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一、解除军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1、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2、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军人离婚房子怎么处理,军人离婚时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一、夫妻离婚时财产怎么分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6、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7、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军人离婚时军产房如何分割军产房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使用者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出售军产房使用权或居住权的情况,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按如下原则处理军产房:
1、对分配给军人使用的军产房的处理。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则不会将该房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加以分割,亦不会判决对非军人作价补偿。
2、对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的军产房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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