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应该如何设立,以房养老是不是会被赶走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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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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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说,房子的所有权人可以给你设立一个居住权,房子虽然是他的,但你却有权居住、使用。
居住权应该如何设立,以房养老是不是会被赶走

大家好,我是信金国律师

最近收到许多关于居住权的问题。

比如离婚时可以设立居住权吗?我想以房养老,怎么设立居住权?有些法律问题确实需要注意,很多当事人私下设立的居住权其实是无效的。

今天就聊聊这个问题,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什么是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单说,房子的所有权人可以给你设立一个居住权,房子虽然是他的,但你却有权居住、使用。

在法律上,居住权一般通过合同或遗嘱取得,它的设立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比如10年、20年,也可以是终生。

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律规定是不能转让或继承的。

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一般来说也不能出租,但是你们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怎么设立居住权?

》》订立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你们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要记住,设立居住权得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才真正设立。

》》遗嘱设立以这种方式设立居住权,要走两步:第一步,老人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为对方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可以以对方的有生之年为限。

第二步,当老人百年之后,子女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子女也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在房屋上为老人指定的对象办理居住权登记。

三、设立居住权适用哪些情况?

》》离婚时为了让对方给付折价补偿款,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比如你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对方所有,对方应该向你支付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补偿款。

这时你可以在将房屋完全过户给对方的同时,要求对方给你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结婚时不一定非要在房子上加名,可以设立一个居住权设立居住权,使得女方不一定非得要求在男方的婚前房产上加自己的名字,可以设立一个十年、二十年或者以居住权人生命时长为限的居住权,这为婚前房产加名的问题提供了新的选择。

》》实现“以房养老”老人可以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他们每月给老人一笔固定的钱。

此时在房子上给老人设立居住权,一直延续到老人去世,使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经济的保障。

》》老人可以遗嘱方式为心仪之人设立居住权有些老人想将房子留给子女,又担心自己的后老伴或者常年照顾自己的保姆在老人百年之后被子女赶出去。

这时,老人可以在设遗嘱的同时,在遗嘱中明确,在该房屋上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老人后老伴或保姆的有生之年为限。

这样在老人百年之后,其子女就需要按照老人的意思去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保障老人心仪之人的居住权利。

设立居住权,涉及庞杂的法律知识,为了避免您设立的居住权是无效的,建议您联系律师。

关于居住权,你还有哪些问题呢?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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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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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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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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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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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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