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保证书”如何写才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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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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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保证书想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3个条件:(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出轨了,妻子在愤恨之余,会让他签署一份“出轨保证书”,目的无非两个:

(1)约束丈夫的行为,避免其再犯;

(2)如果双方感情破裂,在离婚诉讼中,保证书可作为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使用。

那么,出轨保证书该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出轨保证书”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出轨保证书想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3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此外判断保证书的效力,法院会综合签署的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若存在以下3种情形,保证书会被认定为无效:

(1)保证书是出轨方在被胁迫(比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签署的,如果出轨方掌握被胁迫的充分证据,并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此时保证书会因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一般无效(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孩子抚养权),法院一般会结合孩子的具体年龄,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抚养权归属的问题。

(3)保证书剥夺一方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如约定对方再次出轨必须离婚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

二、约定“出轨就净身出户”有效吗?

丈夫出轨被发现后,情急之中可能会写下一份出轨保证书,保证今后绝不再犯,否则净身出户等。

但是“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其定义不明确,在法律上是存在争议的。

部分法官认为“净身出户”保证书无效,其给出的理由为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净身出户”保证书真实有效,其给出的理由为该条款系夫妻间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负有忠诚义务的书面约定,体现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支持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比如“一方出轨,则自愿净身出户”,这样的条款有限制公民婚姻自由的嫌疑。

但是,“出轨保证书”中出轨方对于出轨事实的陈述,可用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针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们可以起草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不另附条件,以约定双方婚内所得财产的归属。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出轨方在保证书中对于出轨事实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其存在过错的证据使用,从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及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若发现对方出轨,最好选择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从而保护我们作为无过错一方的利益,有法律问题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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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保证书怎样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针对出轨保证书本身的形式来说,通常来说认为这是一种促进双方实现配偶权的一种合同,首先需要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而针对其中的约定本身,如果是使用财产分配作为行为后果的,在满足合同生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被认定为婚内财产协议,符合婚内财产协议的生效条件的可以生效,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内对财产进行约定,出轨视为是一种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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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出轨保证书怎么写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根据保证书中的内容确定。 1.保证书中对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不损害国家、部分共同所有。女方离婚时,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可以主张经此保证书的财产分割条款为依据、欺骗等情形,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实质上是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是自愿签订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那么该约定约定合法有效。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财产协议。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如果缔约时,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国家法律,该保证书关于过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不存在胁迫,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就家庭财产进行分割;保证书中所谓的“男方再次出轨”约定。”保证书中“财产都归对方所有”的承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实质上是男女双方对承诺的生效条件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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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写“出轨保证书”才会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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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保证不出轨的保证书怎么写才会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婚前忠诚协议
甲方:钟的丈夫张
乙方:张的妻子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互利的原则,在双方都已经完全向对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完全明白了对方的观点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共识。
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
2:夫妻双方必须真诚的善待对方,不得有意为难对方。
3:遇到问题,夫妻双方必须给对方说明情况的时间和机会,对于在双方还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的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4:甲、乙双方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第三者。
5:甲、乙双方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发生。(所为,就是说不得与除协仪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发生接吻,性行为,和其它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6:甲、乙双方不得在下班后或晚上
10:00以后,再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单独或集体与异性在一起。
7:和其它一些为背夫妻间原则的事。如果发现双方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行为,且经经过双方协商,无法答成同识的情况下,可按如下约定执行。(以下,把违反规定的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受害方有权向提出离婚诉讼,并且分得甲乙双方共同财产的85。若此协议仍有未仅之处,可以由双方商定后,在此协议的基础上,追加附件,此协议的附件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与此协议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的保护此协议经双方(及双方见证人)签字后,有效。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此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时起升效,直至双方之中任意一方死亡或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失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甲方见证人:签名乙方见证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自书遗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鉴于近年来继承纠纷的日益增多且多数缘于没有遗嘱或者遗嘱设立无效所引发,本文将重点阐述自书遗嘱的形成应注意的事项。
自书遗嘱,遗嘱的一种形式,是指被继承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一种遗产处置方式。关于自书遗嘱因为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因此最常为被继承人所选用,但是因为被继承人对法律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导致无效遗嘱的频发。
自书遗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案例
原告刘某(女),诉被告左
一、左
二、左
三、左四遗嘱继承纠纷案,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左某(四被告的父亲)系军人,1998年丧偶。经人介绍,左某与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左某与原告结婚前,有四个儿子,即本案四被告。原告与左某在结婚后,出资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某院某门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并于2000年1月20日办下房产证。
左某于2006年11月1日死亡,生前于2004年3月30日留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原告刘某。故刘某素质,要求判令涉诉房屋由刘某继承所有。
原告刘某出示左某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1999年8月12日,经介绍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刘某结婚婚后互亲互爱,生活很幸福,但我没有什么遗产,只有我们两个人共同财产,就是那四间旧房子,将咱们住的这间还有东边那间,留给妇人住,孩子们谁也无权干涉你。其他就没有什么了,如果你要家具,你挑几件就行了。我想孩子们是通情达理的,一定会照顾你的,别的就没有什么手的了,请你保重身体,亲爱的。立遗嘱人:左某”。
被告辩称:
一、本案涉诉房屋并非刘某与左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左某的遗嘱不具备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应认定不存在遗嘱。
首先,遗嘱处分了本案被告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本案涉诉房屋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安某过世后应发生法定继承,本案四被告均为合法继承人,与左某共有本案涉诉房屋。左某未经四被告同意擅自处分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根据遗嘱的内容无法确认遗产范围。
再次,根据遗嘱内容,无法确定继承人。
最后,根据遗嘱内容无法确定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置方式。
最终,经审理认为,本案涉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购房合同以成本价购买,并使用了双方的工龄享受了相应优惠。并且安某过世后,并未对遗产进行析产继承。
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于199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房款系在1999年10月25日付清。
因此,不能认定该笔款项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在原告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后,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涉诉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左某与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二,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虽然留下《生前遗嘱》,但是该遗嘱无法确认被继承人将涉诉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留给原告所有。因此,被继承人的部分仍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为宜。
综上,判决本案涉诉房屋,有原告与四被告各项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是
第三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大家可以发现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也采用书面形式、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但是为什么最终判决认定自书遗嘱内容无效,采用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呢?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自书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如下:

一,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经依法认定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安某过世后涉诉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属于被继承人与四被告共有状态,此时,被继承人单方处置全部涉诉房屋的行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属于无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只能在遗嘱中处分涉诉房屋里属于其个人的份额。那么大部分当事人会有疑问,我们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怎样辨别财产的属性与份额呢?刘婷婷律师提示您,在无法确认财产属性、份额时要明确表示将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用于分割处置,而不是就财产整体而言。否则,无权处置部分将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二,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这里的明确、具体包括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确定遗产;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准确判断出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而不是模糊不清;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所以要求明确具体,不能用昵称、别名进行称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便与识别的身份标识。

三、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四、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内容也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按照他人意愿进行抄写。

五、遗嘱内容本身不能够附生效条件、附生效要件,否则所附条件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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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左
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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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能认定该笔款项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在原告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后,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涉诉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左某与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二,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虽然留下《生前遗嘱》,但是该遗嘱无法确认被继承人将涉诉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留给原告所有。因此,被继承人的部分仍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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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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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经依法认定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安某过世后涉诉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属于被继承人与四被告共有状态,此时,被继承人单方处置全部涉诉房屋的行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属于无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只能在遗嘱中处分涉诉房屋里属于其个人的份额。那么大部分当事人会有疑问,我们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怎样辨别财产的属性与份额呢?刘婷婷律师提示您,在无法确认财产属性、份额时要明确表示将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用于分割处置,而不是就财产整体而言。否则,无权处置部分将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二,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这里的明确、具体包括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确定遗产;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准确判断出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而不是模糊不清;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所以要求明确具体,不能用昵称、别名进行称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便与识别的身份标识。

三、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四、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内容也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按照他人意愿进行抄写。

五、遗嘱内容本身不能够附生效条件、附生效要件,否则所附条件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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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遗嘱的一种形式,是指被继承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一种遗产处置方式。关于自书遗嘱因为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因此最常为被继承人所选用,但是因为被继承人对法律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导致无效遗嘱的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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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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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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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女),诉被告左
一、左
二、左
三、左四遗嘱继承纠纷案,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左某(四被告的父亲)系军人,1998年丧偶。经人介绍,左某与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左某与原告结婚前,有四个儿子,即本案四被告。原告与左某在结婚后,出资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某院某门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并于2000年1月20日办下房产证。
左某于2006年11月1日死亡,生前于2004年3月30日留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原告刘某。故刘某素质,要求判令涉诉房屋由刘某继承所有。
原告刘某出示左某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1999年8月12日,经介绍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刘某结婚婚后互亲互爱,生活很幸福,但我没有什么遗产,只有我们两个人共同财产,就是那四间旧房子,将咱们住的这间还有东边那间,留给妇人住,孩子们谁也无权干涉你。其他就没有什么了,如果你要家具,你挑几件就行了。我想孩子们是通情达理的,一定会照顾你的,别的就没有什么手的了,请你保重身体,亲爱的。立遗嘱人: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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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涉诉房屋并非刘某与左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左某的遗嘱不具备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应认定不存在遗嘱。
首先,遗嘱处分了本案被告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本案涉诉房屋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安某过世后应发生法定继承,本案四被告均为合法继承人,与左某共有本案涉诉房屋。左某未经四被告同意擅自处分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根据遗嘱的内容无法确认遗产范围。
再次,根据遗嘱内容,无法确定继承人。
最后,根据遗嘱内容无法确定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置方式。
最终,经审理认为,本案涉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购房合同以成本价购买,并使用了双方的工龄享受了相应优惠。并且安某过世后,并未对遗产进行析产继承。
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于199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房款系在1999年10月25日付清。
因此,不能认定该笔款项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在原告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后,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涉诉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左某与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二,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虽然留下《生前遗嘱》,但是该遗嘱无法确认被继承人将涉诉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留给原告所有。因此,被继承人的部分仍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为宜。
综上,判决本案涉诉房屋,有原告与四被告各项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是
第三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大家可以发现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也采用书面形式、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但是为什么最终判决认定自书遗嘱内容无效,采用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呢?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自书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如下:

一,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经依法认定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安某过世后涉诉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属于被继承人与四被告共有状态,此时,被继承人单方处置全部涉诉房屋的行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属于无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只能在遗嘱中处分涉诉房屋里属于其个人的份额。那么大部分当事人会有疑问,我们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怎样辨别财产的属性与份额呢?刘婷婷律师提示您,在无法确认财产属性、份额时要明确表示将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用于分割处置,而不是就财产整体而言。否则,无权处置部分将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二,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这里的明确、具体包括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确定遗产;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准确判断出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而不是模糊不清;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所以要求明确具体,不能用昵称、别名进行称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便与识别的身份标识。

三、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四、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内容也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按照他人意愿进行抄写。

五、遗嘱内容本身不能够附生效条件、附生效要件,否则所附条件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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