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拆迁律师:拆迁来袭户口冻结,孩子还能入学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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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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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其一,适龄儿童入学问题与征地拆迁项目启动本身是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的。其二,所谓“户口冻结”,是征收项目启动后为防止一些人不当增加补偿数额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冻结”的目的在于阻止相关行为与征收补偿发生关系,只要与此无关的,都不应在禁止之列。
在明拆迁律师:拆迁来袭户口冻结,孩子还能入学么?

家住山东省济南市的刘女士正因拆迁为孩子的入学问题犯愁:孩子今年正好六岁,本来九月份可以顺利的在家附近读小学。

但是今年年初政府下达文件,小梁庄片区改造,自己的房子也在拆迁的名单中。

刘女士和丈夫都是长清人,他们和孩子的户口也都在长清,本想在孩子上小学之前把户口迁过来,没想到因为房子要拆迁,户口被冻结了。

本文,在明律师对此问题进行简要的解读。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陈丽芳表示,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3个角度来看:

其一,适龄儿童入学问题与征地拆迁项目启动本身是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的。

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所以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报道中类似问题的实质在于择校,而不是没学可上。

因此,这里面实际上就存在博弈的空间了,被征收人要懂得适可而止——如果根据当地入学政策最终孩子在拆迁区域就读的目的不能实现,也是正常的,不一定就是拆迁方“挤兑”的结果。

其二,所谓“户口冻结”,是征收项目启动后为防止一些人不当增加补偿数额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对于确有迁移户口需要而又与征收补偿事宜无关的情形,经沟通、协商一般是可以加以妥善解决的。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这里有一个“等”字,那么可以理解为子女入学需要也是在其列的。

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意即“冻结”的目的在于阻止相关行为与征收补偿发生关系,只要与此无关的,都不应在禁止之列。

其三,实践中,有的征收方获知被征收人想要为孩子办理落户的意愿后,会以此作为博弈的筹码来要求被征收人接受其所提出的补偿条件。

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么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户籍问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公安机关有着现实中的主导权,因此一旦面临这样的博弈,被征收人确实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取舍:要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就选择坚持下去继续维权,但落户的意图就难免落空,孩子只能到别处上学;把孩子上学的问题放在第一位,签了协议走人,维权就基本到此为止。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涉及户口的问题,关键看协商、沟通。

靠“打”,很难打得下来。

本来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是没那么多“禁止”的,只是在实践中被人为设置了很多障碍。

不过可以乐观估计的是,征地拆迁在如今早已不应是征收双方所进行的一场零和博弈,而是完全有可能通过务实的沟通、协商、谈判而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

从这个角度看,诚如报道最后当地拆迁改造项目负责人的表态,子女上学的问题,工作人员是会尽快帮助协商解决的。

而若真的解决了这一大“难题”,客观上也是对征收方完成征收补偿工作有益的因素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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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收当事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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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前多久冻结户口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拆迁需要什么条件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 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房屋拆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4)根据辽宁省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 (12)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 (13)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拆迁前多久冻结户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拆迁前多久冻结户口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拆迁需要什么条件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
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房屋拆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4)根据辽宁省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
(12)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
(13)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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