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有因回避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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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有因回避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了,有5种回避的情况。比如说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之下,都是需要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法有因回避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有因回避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有因回避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了,有5种回避的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

二、刑事诉讼回避的对象都有谁?

1、审判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

“书记员”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符合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回避的情形,那么是可以提出回避的,比如说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之下,那么是可以申请回避的。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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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因回避规定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刑事诉讼法》有因回避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回避的对象都有谁?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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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的父亲因为被公司给拖欠了工资,姐姐的父亲现在已经苏送到法院去了,知道公司老板和审查人员关系比较好,姐姐的父亲申请了回避了,行政诉讼回避申请被驳回是因为不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以下几种: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7、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8、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9、《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和第245条。
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于上述9种理由,可以归纳如下:前4种为诉讼中竞争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包括侦查、检察人员);第5种是,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短,并且使另一方当事人少了一次说服裁决者的机会;第6.7.8.9种是参加本案前程序就不能参加本案后程序,简称“前程序使后程序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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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前我表哥因为自己非法的买卖货物,因此他被别人给调查了,经过调查他已经被有关部门给起诉了,但是他却想要申请诉讼回避,所以了解下行政诉讼法诉讼代理人回避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回避的规定,也和其他规定一样。审判长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如何规避合同诉讼的诉讼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怎么规避合同诉讼的风险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合同诉讼中,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作为企业,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维护自己的权益,或力促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面对债务人,如果企业暂时不想通过诉讼维权,又不想错过诉讼时效,那么可以主动的促成时效中断。比如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前,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二、诉讼管辖 在中国现在的司法环境下,不同的审理同一案件,可能会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掌握诉讼管辖的主动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在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从以上五个选项中要优先约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 三、证据收集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一定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履行的证据进行锁定。证据可分为:己方守约的证据,对方违约的证据;己方违约的证据,对方守约的证据。无论是哪方哪种性质的证据,都要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以供律师参考,制定完善的诉讼应对方案。 同时,对于企业自己不能收集到或可能灭失的证据,我们可以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四、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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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的法定原因有?
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的法定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办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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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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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前几天在出差的途中,我叔叔开车子撞到了人,现在担心自己会承担刑事责任,我叔叔主动去自首去了,到了法院被申请了行政诉讼回避了,行政诉讼如何申请回避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实际运用
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审判回避制度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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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前几天在出差的途中,我叔叔车子撞死了人,被起诉到法院去了之后,在法院工作的儿子被申请了行政诉讼回避了,行政诉讼中审判员回避的依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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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以下几种: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7、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8、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9、《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和第245条。
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于上述9种理由,可以归纳如下:前4种为诉讼中竞争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包括侦查、检察人员);第5种是,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短,并且使另一方当事人少了一次说服裁决者的机会;第6.7.8.9种是参加本案前程序就不能参加本案后程序,简称“前程序使后程序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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