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索赔时效是怎样的?
1、索赔时效一般是二十八天:
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根据通用条款)。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一般为2年,但涉及商品质量不合格、人身损害、寄存保管、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诉讼时效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与索赔时效的差别:
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存在根本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是法定时效,不可随意约定更改,指向的对象是法院。索赔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行使义务的期限,该期限是约定期限,指向的对象是义务人。
索赔时效是除斥期间,超过索赔时效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义务人给付的可以要求返回。超过诉讼时效即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不丧失,义务人给付的无权要求返还。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及时性。
2、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包括:
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各种会谈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施工现场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报告;工地交接班记录;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市场行情记录;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三、建筑工程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的纠纷处理中,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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