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署名权不可以转让,这是独属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会因为授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就会变更署名权的所有者。故此在著作权人死亡之后,署名权作为人身权利的一种,是不能继承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得放弃和转让。弃的意思无论是协议还是单方声明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且放弃署名权仅仅是作者同意自己不署名,这本身其实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就包括署真名、笔名及不署名等,但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在其作品上有权署名。
二、著作权转让了还能保留署名权吗?
1、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所以,如果作品本身是自己的,即使当事人转让了著作权,以上权利当事人还是仍然享有的。
2、首先,当事人作为拥有作品修改权的权利人,对方修改当事人的插画,应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才能修改;其次,当事人作为拥有署名权的权利人,对方是不能剥夺的。
三、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有哪些?
1、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作者决定不署名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属于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的表现;作者的作品被署上了他人的姓名,也是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署名权包括了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署名为作者的内容。
2、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确认作者身份权中包括了禁止假冒他人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上作者姓名的权利。在非作者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就是意图通过混淆作者的身份,并以此获得利益。这种行为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还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并且会误导作品的读者,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著作权转让了原著作权人还可以保留署名权,署名权是独属于作品创作者的,该权利的所有者可以选择在著作权上署名,也可以选择不将名字表现出来,但是不得以任何的形式转让、放弃等。若是他人擅自在作品上署名的,那么就已经构成了侵权,是可以要求侵权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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