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作车事故怎样证明劳动关系确实存在?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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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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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生工作车事故若是想要证明劳动关系确实存在,可以提交社会保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门禁卡、工作证、考勤卡、以及劳动合同等的相关材料。当然,不管是劳动者、还是单位,在提交这些材料的时候,都需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发生工作车事故怎样证明劳动关系确实存在?

一、发生工作车事故怎样证明劳动关系确实存在?

发生工作车事故可以提交以下材料以证明劳动关系确实存在:

(一)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二)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三)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四)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五)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六)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

(七)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八)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九)部门投诉的记录

(十)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十一)录音

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1、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2、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公司等依法成立之后,通常都会聘用或者录用劳动者,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双方通常会签署劳动合同。若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因单位不按照约定发放工资等产生纠纷,职员可以带着劳动合同等,证明劳动关系确实存在、以及相关证明纠纷存在的证据,提出劳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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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丈夫将养子养大成人没有收养证明,现在他不愿意赡养我们,请问没有收养证明如何确认事实收养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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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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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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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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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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