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就能取得房屋产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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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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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后,如果没有依照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男方擅自卖掉房产,并且办理了过户,那么善意第三方取得房产产权。但是,女方有权主张男方赔偿返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就能取得房屋产权

小明与小红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因性格不合,二人开始分居生活。

某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在市中心购买的房子由小红单独所有,公司的所有股权和汽车归小明所有。”

第二天,双方就拿着该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因工作繁忙,小红和小明没有立即将之前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小明名下的房子转移到小红的名下。

某日,小明将该房子出售给不知道实情的小林,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了转移登记。小红发现了此事,她认为离婚协议书写明涉案房屋归小红所有,因此,小明的买卖行为无效,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

那么,小红能否根据离婚财产协议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涉及民法典中“登记离婚”的问题。登记离婚,是行政程序离婚,也叫两愿离婚、协议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

《民法典》第107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登记离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二是离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真实的、表示一致的离婚合意。四是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已经作出适当处理。

五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适当处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双方还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是婚姻关系当事人表明离婚意愿和具体内容的文书。协议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案中,小明与小红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小明与小红因性格不合,常年分居生活,感情破裂,所以,二人有离婚的合意。之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处理了财产分割问题,约定房屋归小红所有,公司的股权和汽车归小明所有。

不过,双方未到房产登记机构转移所有权,在房产证上仍然只有小明的名字。小明明知离婚协议的约定,仍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小林,并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了转移登记。

尽管小明无权处分该房屋,但小林不知情,与小明签订了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市场价格购买,且完成了房产登记,符合《民法典》第311条有关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据此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小红根据离婚协议主张其为房产的所有权,是不合理的。虽然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不仅需要双方的合意,还需要办理登记,才能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力。

因此,小红和小明尽管签订了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协议,但未办理登记,小红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小明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小林,属于违约的行为,故小红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小明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房屋的价款。

由此可见,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后,如果没有依照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男方擅自卖掉房产,并且办理了过户,那么善意第三方取得房产产权。但是,女方有权主张男方赔偿返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李晓娟律师也经常会提醒当事人,如果约定房产归您,一定要尽早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免得节外生枝,产生纠纷,给自己徒增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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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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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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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10)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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